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篇
发布于 2021-09-27 19:33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
一、职工三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网签或房产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房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吕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时间为准。
5、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三)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5、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6、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二、退休提取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50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2、离退休职工因各种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提取)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在就业地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3、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销户提取。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租赁商品住房(无房提取)
1、缴存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注意事项:
1、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公积金系统内有三年内的购房提取记录或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吕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否则均认定为有房。
2、已婚家庭夫妻双方每年提取累计不超过20000元,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不超10000元。
3、不动产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房产局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
五、职工在一年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偿还本市购房商业贷款
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正常、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首次提取后,再次提取不再提供借款合同。
4、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二)职工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
1、贷款银行出具的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三)职工偿还户籍地购房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正常、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4、结婚证(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5、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注意事项:
1、除借款人外,如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则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双方同时现场办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2、结清贷款业务需在结清贷款后六个月内办理,超期不予办理。
3、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质押或质押加抵押贷款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它担保方式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加强对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经现场审核,确实无法判定真实性的,可以向购房地或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协助核查,3日内回复,节假日顺延。
5、缴存职工在本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所属区域:吕梁市
网点地址: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
联系电话:0358-12329
营业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所属区域:太原市
网点地址: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1-12329
营业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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