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发布于 2021-09-28 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下称《土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土壤法》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土壤法》主要具有以下四个亮点:
01

强化风险管控,分类管理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体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其中,对土壤污染进行风险管控是阻断土壤污染的重要途径,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针对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污染程度分类施策,规定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和管理要求。针对农用地,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针对建设用地,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

相关法条

第四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02

强化源头预防,减少污染产生

《土壤法》创设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基本义务,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03

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责任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土壤法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04

体现严惩重罚理念,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禁止从业限制;对严重的污染土壤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