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当心受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请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发布于 2021-09-28 06:10
市监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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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广告的专项检查,重点清理整治涉及中小学生、幼儿等未成年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那么
涉及中小学生
幼儿等未成年人广告
都有哪些规定呢?
现在
小编就和大家梳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3.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5.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兰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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