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发布于 2021-09-28 07:11
近日(8月25日),上海人大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进入十四五时期的首个关于城市更新的人大立法文件,同时距离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过去了6年,在经历了六年的实践探索后,《条例》相较于《办法》新增、调整了哪些内容,其本身又有哪些创新性亮点,下文将按照文件顺序进行解读。
一是强调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并引入了绿色、低碳、数字化等原则,充分呼应了国家双碳目标及十四五规划。二是明确公私合作的更新模式,由政府推动、市场进行运作,促进城市更新成片推进。
《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同时设立了城市更新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统一城市更新信息系统。
《条例》建立了“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更新实施方案”的三层更新体系。从市政府编写更新指引,到区政府编写行动计划,再到实施主体编写更新实施方案,层层递进。
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组合开发、土地供应方案、资金统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 | ||||
一是明确城市更新方式,分为更新区域内更新活动和零星更新项目。二是建立统筹主体机制,明确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统筹、推进更新项目实施。三是建立统筹主体遴选机制,确定合适的市场主体作为更新统筹主体,对于特定的更新项目,政府有权指定统筹主体。四是对统筹主体充分赋权赋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统筹利益等职能。
一是明确一般性要求,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数字化转型、微更新。二是明确质量安全要求,建立更新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性能。三是明确风貌协调要求,应控制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
一是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问题,明确针对被征收人不提起诉讼,且不按时搬迁的,区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针对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实施主体应与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业主签约,业主拒不配合时,规定了“调解+裁决+复议”的方式,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公房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针对产业用地,鼓励通过创新土地收储管理、协议转让、物业置换等方式,统筹发展力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条例》设置了一系列多样化的保障政策,包括金融、标准、规划、审批等一系列的优化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确保城市更新顺利落地。
《条例》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应带头承担重要更新区域开发,实施自主更新,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参与更新的考核机制。相较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中提出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条例》更加注重国有企业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的促进作用,预示着国有企业在未来的城市更新中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一是明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要求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更新项目的管理。二是明确政府、审计、社会、人大的具体监督责任。
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基本规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此次《条例》响应有关决定,在文件中单列浦东新区,赋予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明确浦东新区政府可指定统筹主体,鼓励浦东空间垂直利用、复合利用,加强旧区改造,盘活产业用地。将浦东作为先锋试点,探索创新城市更新机制、模式,并在未来将其应用到全市。
本文参考政策: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文章来源:既改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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