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恶意发布他人照片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于 2021-09-28 11:05





近日,有豆瓣网友发帖称,西北大学一名男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女性同学、大学辅导员老师的照片,并配上不雅图片和污言秽语,对她们进行诽谤。

该网友表示,这名男子是其高中同学李某某。今年2月至7月,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朋友圈发布女性的照片,涉及人数超过十人。李某某在这些照片配上不堪入目的文字,对她们进行诽谤和羞辱。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案。



宋律师解读




这个当事人将他人的照片擅自收录并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发布,并配上了一些带有侮辱性或者诽谤性的言词,那么他的行为有可能违反了《民法典》中一千零一十九条以及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这个规定,侵犯了这个照片所有者的名誉权以及一个肖像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是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要做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对这个被侵权人做出补偿或者赔礼道歉的这么一个补救措施的。




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传播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较大。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数较多,如果认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那么这名男子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法律法规

PUBLIC LAW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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