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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6.1《与法同行》为您解读《反家庭暴力法》,教您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发布于 2021-09-28 11:31
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上午11:00-11:30, 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何斯蕙在茂名市广播电视台FM106. 1广播频率《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就“对家庭暴力说不”作了专业讲解。
《与法同行》2021年第29期(总第308期)
节目回放(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Q
根据调查显示,在中国近30%的家庭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其中72%的受害者是妇女,其次是儿童和老人,近年来我国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也有所上升。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边界在哪里?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
Q
如果加害人只是在网上对受害人进行诽谤、散布隐私等,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呢?
属于,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的有关侵害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目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的情形。
Q
对于家庭暴力的含义有了一定的认知后,我们来了解下我国的现行法中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内容?
我国许多法律都包含了对“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的规定,如《宪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的要求。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家暴的范围。
Q
既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已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什么还需要专门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予以规范呢?
在《反家暴法》未出台之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反家暴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Q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周年的时间了,请谈一谈我国出台首部《反家暴法》的重要意义?
Q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哪些特色制度?
《反家暴法》中的一大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果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还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这些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时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Q
这是不是意味着《反家暴法》不仅仅是适用于夫妻、子女等亲属关系之间?如果是受害人在恋爱同居关系期间遭受暴力,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是的,家庭暴力不仅只限于夫妻、子女等亲属关系,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也视为家庭暴力,其行为应受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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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就听众比较关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展开讨论,如果受害人本人不能申请保护令的,该怎么办呢?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Q
可以口头申请保护令吗?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Q
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依法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规定哪些措施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呢?
当前《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Q
《反家暴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Q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执行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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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那么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形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Q
刚才提及到《反家暴法》规定的另一特色制度——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请为大家展开解读一下这一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我国法律设定的,督促与负有相关监护、救助义务的的机构救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具体内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制度解决的是“谁来管”的问题,旨在破解家暴“隐蔽性强”的问题,消灭“踢皮球”、“不作为”等现象,使每一个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机构都行动起来,主动保护他们,这也就意味着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
Q
这是不是意味着“打小孩”不再是“天经地义”的“家务事”?
是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更好地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把家庭教育纳入了法律范围,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应把握一定的尺度,稍有不慎可能会涉及违法犯罪。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照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
如果经负有监护义务的相关单位、部门报告,被认定属于家庭暴力,监护人将会受到什么惩处或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Q
那《反家暴法》中的告诫制度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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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的创新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家庭暴力加害人往往不认为自己有错,还认为自己的“家事”外人无权干涉,因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对加害人进行劝诫往往不被接受,效果不佳。作为权威机构,有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后,公安机关就能出面对加害人进行告诫,并出具正式的书面告诫书,更有力地阻止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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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就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一是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三是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以及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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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通常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隐蔽性等特征,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多久之内出具告诫书?
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Q
如果加害人违反告诫书的内容再次实施了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Q
除此之外,告诫书还具有其他的法律效力吗?
有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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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者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从我们平时接受的咨询或者办理的案件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家暴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有的被侵害人不知道要远离加害人,也不知道去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通过哪些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此,我要提醒广大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要先保护自己,及时向周围的人求救、及时拨打110报警、及时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求助,相关的证人证言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到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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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取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在实践当中,我们遇到很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往往没有留下或者保存好相应的证据,难以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那么借此机会,我希望能够提醒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一方写下的家暴保证书、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书面证据。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6、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主要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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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例如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注意相关的证据的收集、保存,那么如果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加害方在民事上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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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在行政法律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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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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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今天的节目,让我们认识到,当我们在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何律师还有什么想对正在遭受或者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说的吗?
在此,我想对正在遭受或者已经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广大受害者呼吁: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也不再是难以启齿的事,请你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
编辑:刘晓萍
审核:吴海锋
终审:梁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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