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解读

发布于 2021-09-28 13:48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规定。

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必须按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确定其价格,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价格。

政府定价是国家对少数关乎国计民生的产品由政府直接确定价格,企业不得违背的定价。政府指导价是政府对少数产品确定一个中准价,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做出具体定价,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定价进行交易,当事人应当执行这种定价。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作调整时,确定产品价格的原则是保护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具体办法是:

1.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在履行中遇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作调整时,应按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计价,即按新的价格执行:交付货物时,该货物提价的,按已提的价格执行;降价的,则按所降的价格计算。

2.当事人逾期交货的,该产品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提高时,按原定的价格执行;该产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降低时,按已降低的价格执行。

3.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时间提货或付款的,该产品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提高时,按已提高的价格计价付款;该产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降低时,则按原来合同所议定的价格执行。


【案例评注】

裴某某与永兴建材厂、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永兴建材厂又名新乡市新邦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水泥。原告裴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在该厂订购73吨水泥。原告裴某某按每吨220元,将货款16060元交付给被告琚某某后,被告永兴建材厂为其出具了标号为932.5、数量为73吨的提货单黑红两联单。提单号码为000773,并盖有新乡市新邦水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原告裴某某提货时,被告永兴建材厂已停止生产,未向原告裴某某供货。后原告裴某某多次向被告永兴建材厂、琚某某催要该水泥及货款。被告永兴建材厂、琚某某以种种理由,一直未给付原告裴某某水泥,也未退还货款。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退还16060元货款及利息,或者按水泥现价退还19710元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裴某某向被告永兴建材厂支付货款后,被告永兴建材厂为原告裴某某出具了73吨水泥的提货单,但被告永兴建材厂一直未将该73吨水泥交付给原告裴某某。因该水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故原告裴某某要求被告永兴建材厂退还已交付的水泥款,予以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本案中,被告永兴建材厂逾期交付货物,且因停产已无法交付,原告裴某某要求被告永兴建材厂退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应以当时的购买价格退还,即每吨220元,73吨,也就是16060元。因此,原告裴某某要求按现在市场价每吨270元返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被告琚某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履行被告永兴建材厂的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永兴建材厂承担权利义务,故原告裴某某要求被告琚某某退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交货设有约定利息,原告裴某某要求被告永兴建材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当以何时的价格返还给原告价款。合同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履行债务会受到各种情势的影响,很有可能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债务,影响债权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为了鼓励守约,惩罚违约,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但是,本案被告逾期未能交付标的货物,需要向原告返还预付的价款,与给付货款不同。为了惩罚被告的违约行为,如果价格上涨则应按照新价格执行,如果价格下降就按照原价格执行,才能起到惩罚违约的效果。本案法官要求被告按照原来的低价返还价款,实际上无法起到惩罚违约的效果,需要商榷。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