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纵横】江苏拟立法为公共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发布于 2021-09-28 15:38

公共交通是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有人形象地把它称之为“城市的脉搏”,运送和承载着我们每一个微小的个体。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既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如何?治安管理面临什么样的形势?条例起草过程是怎么样的?小编就带您直观了解《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过程,一起来看看吧!

数据看发展

“十三五”期间,江苏省积极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供给侧改革,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全省有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5个设区市共计开通24条地铁运营线路,运营里程达796.9公里,设立地铁车站512座,开通地铁运营地级市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全省还有在建地铁线路19条,其中南通市地铁1号线拟于今年底通车运行。全省有公交运营线路5389条,公交运营车辆50247辆,公交从业人员近10万名,位居全国前列。有轨电车开通5条线,有轨电车通车里程81.1公里,车站数共计84座。SRT超级虚拟轨道快运系统公交线路1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369家,巡游出租汽车64033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93970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15家,注册网络预约运营车辆总数超10万辆,网络预约运营车从业驾驶员近20万名。

据了解,“十四五”期间,江苏省将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实现70%的行政村不用换乘直达县城或区域中心。到2025年,建成50个左右综合客运枢纽,县级及以上节点覆盖率达60%。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资源整合,统筹城际轨道、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公共交通系统等运输协调发展。到2025年,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200公里以上,全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

形势与需求

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平安稳定的各类风险隐患也势必会影响并波及到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赋予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对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对照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建设目标、对照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要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还有不少亟待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江苏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防范暴恐和个人极端案件迫切需要。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选择袭击的高风险目标。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在公交车内纵火、爆炸、劫持、抢夺方向盘等案事件83起,造成177人死亡,600余人受伤。其中针对公交车的重庆“10.28”和贵州安顺“7.7”个人极端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以来,江苏省共查处了41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打击整治突出治安风险迫切需要。近年来,各部门对公共交通的安保要求越来越高,而公安机关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场所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员、违禁危险物品数量依然居高不下。例如,2020年以来公共交通治安类,其中网上在逃人员831名、负有命案在身且潜逃10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员8名;查获易燃易爆物品2.5万余件,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及警械器具876件(把),其他禁限物品5万余件。

全力打造社会联动共治格局迫切需要。当前,部分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和承担治安防范义务的相关经营者,存在思想认识不够重视、履职尽责不够主动、隐患整治不够有力、管控措施不够精细、社会动员不够有效等问题。有的部门和经营者责任担当不够,思想麻痹松懈、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快形成联动共治的工作局面,亟需通过立法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起草过程

法规草案从无到有、从粗到精,经历了较长的起草过程,全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参与了立法进程。例如,江苏省公安厅于2019年6月成立专门班子协调推进起草工作,先后赴南京、苏州、连云港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此后,又分别向省委政法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国家安全厅、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5月,江苏省公安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江苏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听证公告,会同江苏省公安厅赴苏州市、盱眙县开展调研,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和立法协商,通过司法行政“立法民意直通车”进一步广泛深入征集意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经江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法规起草阶段,江苏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主动介入,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围绕条例名称、调整范围、主要内容等作了认真研究,广泛征求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大、挂钩联系该法规项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赴南京、无锡、镇江等地调研,重点听取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围绕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人大注入更多心血与智慧,更广泛地汇集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既有力保证了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江苏省实际,又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来源:人民与权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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