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 2021-10-06 21:24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两则通知: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chndbdating@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51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 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 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 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为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不得违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 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 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 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业绩等要求应当认真负责,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审慎设置招标条件,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人应当指导、监督招标代 理机构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四)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严禁超过法定比例安排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 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在合同履约阶段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五)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 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 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 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 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 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 进行详细评审;是否依法提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 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依法办理异议答复。招标人是异议办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答复机制,畅通异议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可以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异议报告制度,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七)落实内控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的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管理权力集中的部门和人员实行分事行权、分岗授权,在岗位设置方面采用定期轮岗、交叉任职等方式,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终身制,加强问责问效管理,将招标人代表的行为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和奖励惩处挂钩。
(八)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招标人要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健全验收机制,落实验收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严格组织验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加强招标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的联动管理,必要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员辅助开展验收工作。探索建立项目单位招标投标绩效评价机制,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的转变,不得“一招了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形成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二、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诚实守信合法投标, 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投标活动。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既要充分发挥专家的经验优势, 又要通过合理设置评标规则、细化评审标准,压缩弹性空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为科学定标提供依据。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十二)严格评标区域场地管理。交易场所评标区域要安装通讯信号屏蔽装置,配备专门设备,实现公共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动作、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预警、可回溯。开辟评标专家专用通道,独立设置专家的就餐专区、专用休息室、 专用储物柜和专用卫生间,切断评标期间专家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制定详细的 保障方案,明确实施及管理主体,落实监督责任。交易平台要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
(十三)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秉持公平、择优、保密的原则,以科学、严谨、诚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不得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独立开展评审活动,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规定。与 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加入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违规索取报酬或获取其他好处。重点打击发起或者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的“标头”。
(十四)确保评标专家责任落实。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视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机关监察范围。建立评标专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报所在单位。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仅给予一定区域内禁止评标的处罚。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十五)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履职 培训、考核评价和廉洁自律教育等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 态考核,实行“一标一评”,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建立专家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切实提高专家队伍能力素质。对于本地评标专家库中单个专业人数不足的,应当通过远 程异地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等方式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对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切实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 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应当及时提醒和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招标文件等资料费 用;不得对电子招标文件收取费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 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各级交易平台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建立最严格的部门内控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系统安防措施,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牢牢守住廉洁交易的生命线。
(十八)规范平台主体行为。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平台服务定位,纠治不合理收费,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完善平台管理制度,规范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开展平台系统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发挥平台专业优势,丰富有效供给,拓展平台功能。要建立健全平台内部岗位管理机制、 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安全保障机制,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切实守住安全底线。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等非接触交易方式, 探索实施见证服务数字化,依法依规稳妥开展电子保函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明确监管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运用“信、访、网、电”立体受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严格落实投诉查处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建立投诉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招标投标关键环节,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持续整治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鼓励地方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部门兜底受理投诉,防止在难以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招标投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不同行业之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统一行政执法尺度,规范处罚裁量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十一)加大监管力度。行政监督部门要聚焦屡禁不止、 禁而不绝的老问题,紧盯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新动向,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智慧监管技术手段,实时采集招标投标全流程数据,自动预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注重靶向发力、 精准监督,深挖细查,敢于动真碰硬,快速处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围绕重点环节、紧盯重 点岗位,严控重点人群,布局常态化风险防控体系,斩断招标投标幕后黑手和不法利益链条。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建立通报曝光机制,持续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二十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联动处置和督导督办机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移送问题线索,向利害关系人通风报信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敏感信息、资料,受理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和反馈办理结果,延误问题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 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引导社会监督。整合优化各有关方面的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政府投诉举报平台、行政效能监察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信息互通、实时共享,减少多头处理,提高查办效率。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违纪违规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向社会彰显严肃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场,凝聚社会共识,为促进形成切实有效、广泛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奠定 坚实的基础。
(二十四)培育诚信自律。大力提高招标投标行业队伍的职业素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确树立公平竞争择优价值观念,提升职业道德、专业能 力和诚信自律意识。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守法。
(二十五)开展信用评价。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 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建立信用评价指标 和标准,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 一步强化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维护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建立部门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各地招标投标工 作加强协调指导,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 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更好保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有关规定,我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luyan@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51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强化交易平台的公 共服务职责定位,更好保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 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依照《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交易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 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和职责定位
(一)关于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 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平台覆盖范围不断拓展,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 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国家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动态增补完善。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平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允许非公共资源交 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加快实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关于交易中心职责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交易平台服务职责, 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管理制度,运行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加强交易信息公开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 工程造价、公证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二、进一步规范平台自身服务行为
(三)关于交易见证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确保平台内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纠,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的行 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平台应当按照相关领域交易规则, 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应当立即记录并可以采取告 知、劝阻、市场内部曝光等管理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平台反馈处理情况。鼓励依法规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 展智慧监管提供支撑。
(四)关于交易场所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软硬件设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 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场所,满足开标、评标评审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不限于一个场所。场所供给不足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通过购买 服务或交易发起方付费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关场所应当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要求开展的监督指导。
(五)关于交易档案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对平台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数据电文及音视频等予以归档,并为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档案归档范围、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交易结束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 年。
(六)关于交易信息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各地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无偿公开各类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并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发布范围。鼓励平台为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鼓励平台探索开展信息定制、加工、分析等服务, 满足交易主体多层次信息数据需求。平台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关于专家抽取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专家库系统应支持多终端在线抽取、异地远程评标等功能, 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鼓励专家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各类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八)关于系统接入服务。国务院商务部门进口机电招标电子交易系统和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已按规定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系 统进行交易。地方国有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通过对接方式纳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行为
(九)关于电子认证(CA)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不得指定唯一服务机构,鼓励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水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电子认证服务对交易服务进行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重复收费。数字证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应当实行跨平台、跨部门、 跨市县区互认。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办理数字证书提 供便捷高效服务,实行异地通办,不得强制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对于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为履行监督职责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设的监管账户或监管通道,相关费用应纳入平台系统建设运行成本,需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购买电子认证服务。
(十)关于保函服务。各方市场主体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引入电子保函服务时,不得为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保函服务系统应当明确金融机构接入条件和数据 标准,在确保交易活动安全、稳定、保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开放无歧视对接服务。
(十一)关于第三方工具软件服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为电子标书制作、造价、电子辅助评标等各类第 三方工具软件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不得捆绑第三方工具软件,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四、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
(十二)严格收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可由地方统筹考虑市场竞争状况、财政补助、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非营利原则,对收费进行管理。平台应当以清单方式向社会公示自身服务和接入的第三方服务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规政策依据。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收取系统使用费(系统服务费)的,原则上由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等交易发起方承担,不得因实行法定的电子交易流程向投标人(供应商)强制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与交易的难度。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行收费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调整规范工作。
(十三)强化系统安防。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包括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在内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交易系统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信息查询、服务统计和系统留痕 等功能。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体系和防护手段,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和备份恢复工作。系统访问日志保存时间不少于 15 年。
(十四)加强监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接受平台整合 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以及市场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平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向当地 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反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当地有关行业 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涉嫌违规收费或垄断行为 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发 现典型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通报曝光。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X 月 X 日
2021年安全员继续教育随报随学随考,安全员继续教育每年一次,错过了不能补,法人安全员无法延期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延期,我们负责报名、缴费、听课、考试全套服务,价格便宜,需要的企业联系:赵老师17720071530(微信)
号外号外:
君易达赵老师想找一些喜欢挑战自己挑战高收入喜欢与建筑工程及企业打交道的伙伴们一起加入到为建筑企业服务的行列中来,有想法的童鞋们联系赵老师(微信):17720071530
欧丹牧品牌男装派克服男2021年秋季新款水貂整貂内胆修身中长款皮草大衣 湖 L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