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广大农民群众 这些宅基地政策 关乎你的切身利益

发布于 2021-10-07 23:02

宅基地

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是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牵涉利益最复杂

推进最为审慎的领域之一

关于农村宅基政策

以下这些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一、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需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单独立户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3、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的;

5、非本村户籍的村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建立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无异议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材料交镇政府审查。

四、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卫生厕所改造承诺书;

5、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扩建房屋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

五、农村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如何确定?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原则上建设房屋应两层以下,特殊情况三层的带顶总高度不超过11米;住房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通风、采光等需求,卫生间建成三格式卫生厕所,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六、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八、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房屋因坍塌或拆除,即房屋不存在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取消。

九、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农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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