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政策风向:遏制不正当竞争,团长、品控尚处监管空白

发布于 2021-10-08 09:32

社区团购调研系列之政策解读

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少外界声音认为,宽松发展了二十多年的互联网行业将迎来强监管时代。就在几日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对近期备受争议的社区团购模式提出“九个不得”的运营规范;在此之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电商“菜品社区团购”合规经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重点强调了社区团购应“有序竞争”和“诚信经营”。可以看到,社区团购成为近年来少数在早期阶段就迎来较为密集监管节奏的互联网赛道。

去年以来受疫情催化,社区团购再度成为风口。但在各大平台和资本市场的推波助澜下,社区团购采用激进的价格补贴策略打压对手、争夺团长和末端物流等运作手段,引起市场反弹和质疑,认为其排挤“小菜贩”,损害超市、夫妻店等实体经济生态。

有专家表示,近期的监管规定意在重塑社区团购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行业发展进行有效引导。未来监管部门将最大程度遏制非良性扩张和不正当竞争,但并非遏制社区团购这一业态。

重点整治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九个不得”的规定首条就提出“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告知书也强调,“尤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实施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图片截图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此前,互联网巨头们低价抢夺市场的行为就曾引起上游供应商的反弹,多家供应商发布关于供应商禁止给社区团购平台供货的通知,明确表示多家社区团购平台出现严重低价现象,甚至个别品项远低于出厂价,损害客户利益。

对此,电商法起草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告诉南都记者,低价补贴和打压市场通常会带来两种结果:“要么是给厂商自己带来很大的亏损,要么就把市场的竞争对手用资金实力排挤掉。后者出现后,商家又会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把先前的资金投入收回来。”他表示,这样的“打法”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会让市场处于不稳定当中,也会最终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利益。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在近期的采访中表示,平台补贴后,再秋后算账提价,社会责任道义风险非常大。

整体上来看,不管是“九个不得”还是告知书,对于社区团购基本都提到了“不得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几个重点。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新经济智库院长朱克力向南都记者分析,从当下政策的共性部分来看,有关部门对其监管的重点落在了对社区团购的有效引导上,意在重塑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即形成线上线下相互促进、共生共赢的多元发展格局,在确保市场有序竞争和发展的同时使各个利益相关方都各得其所,让中小企业尤其是消费者真正持续获益。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不过,朱克力强调,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业态,本质上是基于社区和团长的社交关系,来实现生鲜商品流通的新零售模式,原本是有助于企业与消费者互惠共赢、也有利于发挥集体维权优势保障消费者权益的。

但与上述王健的态度类似,他表示,随着互联网平台巨头们凭借深厚的资金优势和数据优势,大规模立体化布局社区商圈及下沉市场,尤其是低价砸补贴等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对传统经销体系和零售格局的碾压式冲击,直接挤压了市场商贩利益。“如若放任自流,从长远看消费者也会为这种低价倾销买单,长此以往对行业创新生态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有效约束社区团购市场秩序成为势之必然。”

值得一提的是,“九个不得”规定中,明确提出“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等。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表示,“九个不得”中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定大部分都是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对此前12月中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落实。

此次中央经济会议提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社区团购,朱克力认为,后续应当会对其中可能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进一步规制,在动态中调整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维护社区团购市场秩序。

团长环节管理不当或埋监管风险

南都记者注意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告知书还提到了对于团长的管理。告知书要求,对于社区团购衍生出的新职业“团长”,即菜品社区团购的负责人,告知书要求,应视情况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团长”的有效管理。

在南都此前关于社区团购团长的报道中,有零售企业社区团购项目负责人表示,社区团购尤其是团长环节存在不可控性,为此该公司一直对是否加大社区团购的投资存有顾忌。他认为,社区团购创新业务涉及团长的招募,而团长涉及劳动法、税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招募、签订合约及返佣难度大。(相关报道)

南都记者采访的大部分团长都表示,目前各大平台都在积极争夺团长资源,几乎“来者不拒”,平台方一般要求他们留下姓名、电话、地址(有些是自提店地址)即可完成团长的申请,即便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也可以正常拿到提成。

不过,也有个别团长向南都记者透露,在社区团购还未迎来巨头入场的早期阶段,作为团长的他们的确有签署过电子合同。南都记者获取的其中一份电子合同显示,平台方将团长定义为自由职业者,并且明确表示,团长方和企业客户以及企业客户的关联企业不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

截图来自南都记者采访获取的一份团长电子合同

那么,在团长与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倘若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相应的权责要如何划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告诉南都记者,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可能是买卖关系、代理采购关系、也可能仅是广告发布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因此,在社区团购中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谁主张赔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存在监管上的空白和法律关系的错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程久余则认为,消费者与平台、团长三者之间分别建立消费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用户购买商品出现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作为代理人的团长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团长和平台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长和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在许多平台都是通过地推形式招揽团长,程久余告诉南都记者,这种形式下,平台与团长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类似委托代理的合作关系,平台应对团长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可以看到,即便目前多位团长声称没有与社区团购平台签署任何用工合同,但平台对团长的依然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朱克力表示,平台对“团长”的有效监管是社区团购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如果不能对“团长”这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难保不会给此后社区团购的发展埋下风险。

目前,南京发布的告知书为平台如何监管“团长”提供了参考。

建立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

除了团长用工性质问题,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早期团长签约的合同中明确提到,平台方在向团长支付绩效费时,有权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及行政收费。

截图来自南都记者采访获取的一份团长电子合同

程久余表示,团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平台向团长返佣的模式,平台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倘若在完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则难以保证团长缴税的合规性。

总体上来看,刘颖认为,社区团购平台应当对团长环节予以重视,完善对团长资质的审核和登记机制,加强对团长的管理,构建起自上而下的社群监管体系。

目前社区团购依然处于各平台攻城略地的早期阶段,对于日后可能的重点监管方向,朱克力向南都记者表示,监管的出发点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基于反垄断法相关精神,通过必要的规范和约束最大程度遏制非良性扩张和不正当竞争,而非遏制社区团购这一新业态的发展。

未来重在防范平台以低于成本价抢占市场,保障经营者更自由地选择平台,最终落点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是最大限度确保消费者权益,通过有效监管促进行业更为有序健康发展。

刘颖则认为,除了着眼于当前的低价倾销行为,未来有关部门可能还会对社区团购平台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关系用户体验的方面进行监管,同时也可能对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应,针对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捆绑搭售等互联网电商平台常见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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