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发布于 2021-10-08 10:24
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加快构建人才“强磁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组织。
3.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A:国内外顶尖人才;B:国家级领军人才;C:省级领军人才;D:市级领军人才(见附件)
4.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开发区企业或单位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二、政策条款
5.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创办企业奖励。在开发区创办企业、为企业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的A、B、C、D类人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分别实现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办公用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采取先交后返方式;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贴。以上租房(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3)引导基金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投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项目支持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同一人才当选同一层次人才项目仅享受一次奖补,不重复资助。
(5)项目资助补助。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重点项目扶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开发区创新创业,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6.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7)租房(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内工作,在合肥市无自有住房且区内企业或单位不提供住房的,给予其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高层次人才当年在合肥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且与合肥市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性政策等不重复享受。
(8)开辟绿色通道。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协调子女入学。
7.提升人才集聚效应
(9)人才引进补助。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企业和单位每人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才引进补助,单个企业和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入区创业的机构,分别给予机构每人次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人才引进奖励,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工作平台补助。鼓励企业和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资助。同一院士签约多个院士工作站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为计,不重复享受资助;对于新建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资助。对在站期间申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的博士后,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5万元资助。
(11)学术研修补助。鼓励企业和单位以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性等人才。经开发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培训补助。
三、附则
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9.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本办法由工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1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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