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新一重”建设投融资政策解读》新书节选(六)
发布于 2021-10-08 12:25
《“两新一重”建设投融资政策解读》一书收集了近几年该领域的 60 多部政策法规,分十篇进行解读,即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及内容解读、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重大工程建设方面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两新一重”建设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政策及解读、《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原文及内容解读、片区及园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PPP 模式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基础设施 ReITs 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及参与“两新一重”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以及“两新一重”投资与政府债务防范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本书从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每个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对政策法规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操作实务、注意事项等进行更全面深入理解。
本文节选自第七篇 PPP 模式有关政策及内容解读 第二节《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 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资发财管〔2017〕192 号
各中央企业: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拓展市场,积极探索开展 PPP 业务, 在推动自身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中央企业境内 PPP 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集团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本企业 PPP 业务管控体系,稳妥开展 PPP 业务。
一是加强战略引领。立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定位,结合企业战略和发展方向, 充分考虑企业财务资源和业务能力,规划本企业 PPP 业务发展。PPP 业务较为集中的企业应编制 PPP 业务专项规划,优化 PPP 业务布局和结构。
二是完善全过程管控体系。建立健全 PPP 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约束、事前可研决策、事中项目实施管理、事后投资评价等方面细化管控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投资、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控合力。
三是加强集团管控。明确集团对 PPP 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由集团总部(含整体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负责统一审批 PPP 业务。
四是依法依规操作。加强投标管理及合同谈判,严格执行合规审查程序,切实防范 PPP 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PPP 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PPP 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是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 PPP 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 PPP 项目投资。
二是坚持“事前算赢”原则,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 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
三是认真评估 PPP 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三、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 PPP 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50%,不得因开展 PPP 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 PPP 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或近 2 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 PPP 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四、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各中央企业在 PPP 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股权比例、融资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切实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实现合作共赢。
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 PPP 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要积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二是优化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 PPP 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
三是规范融资增信。在 PPP 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
四是做好运营安排,探索多元化的项目回报机制。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PPP 项目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对于尚不具备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营。
五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完善退出机制。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 PPP 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 PPP 业务状况。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 PPP 业务会计核算。
一是规范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合作方投资性质、与合作方关联关系(如合营、担保、提供劣后级出资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PPP 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对确属无控制权的 PPP 项目,应当建立单独台账,动态监控项目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三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 PPP 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和规范核算各阶段收益。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 PPP 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集团 PPP 业务的审计与监督检查,不断提高 PPP 业务投资经营管理水平。要对 PPP 业务经营投资责任实施规范化、科学化、全周期管理,完善决策事项履职记录。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PPP 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 PPP 项目,根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管控,提出应对措施。
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积极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国资委
2017 年 11 月 17 日
《通知》指出:PPP 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 PPP 模式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在 PPP 项目中虽然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 PPP 项目中,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占比接近七成,不利于民营资本的投资发展;二是部分 PPP 项目投资不实,过度利用央企资信对项目提供担保,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央企财务风险;三是缺乏功能定位及分类定位,一些项目出现盲目竞争,有的地方甚至泛化滥用 PPP 模式。因此,国资委适时颁布了《通知》,《通知》重点从六个方面提出要求,对央企 PPP 业务规模从严设定上限,加强央企投资的管控,并明确提出对 PPP 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规定有助于 PPP 项目规范投资和运作,也是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重要手段。同时,民营资本会有更多参与 PPP 项目投资的机会。
一是坚持战略引领。坚持战略引领,就是要求企业立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定位 , 结合企业自身战略、业务及财务情况,规划本企业 PPP 业务发展。并不是所有的中央企业都可以开展 PPP 项目投资。
二是强化集团管控,就是明确集团对 PPP 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 , 由集团总部 ( 含整体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 ) 负责统一审批 PPP 业务。也就是说,中央企业开展的所有 PPP 项目必须由集团总部统一审批,这是集团管控的核心点。
《通知》对于完善全过程管控体系提出以下两点。
一是建立健全 PPP 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约束、事前可研决策、事中项目实施管理、事后投资评价等方面细化管控流程。
二是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投资、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控合力。
前几年,中央企业在 PPP 领域是社会资本方主力军。有资料显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建筑、中国中冶、中国电建等工程类央企在 PPP 市场投资占比超过 45%,近半壁江山。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市场占有率,出现了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有的单纯追求做大 PPP 规模,参与不具备回报性的 PPP 项目,甚至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因此,《通知》强调:“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 PPP 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 严控非主业领域 PPP 项目投资。”这里的核心要义是聚焦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领域投资,通过审批权统一收回集团总部,控制中央企业参与 PPP 项目的风险。
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而应返回的价值,即企业从一项投资活动中得到的经济回报。《通知》对中央企业参与 PPP 项目投资提出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性要求,《通知》要求:“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 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这主要针对一些企业在 PPP 项目投资中,盲目决策、恶性竞争等短期的行为而制定的,要求中央投资 PPP 项目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合理地设定指标,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两新一重”为中央企业提供巨大投资机遇,但“两新一重”所属领域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偏弱,当前许多中央企业热衷于片区综合开发,这类项目投资额大、期限长,又面临合规性及收益性两大难点,提醒中央企业在参与片区综合开发时注意防范风险。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量力而行,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 PPP 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为此,《通知》中提出三条要求。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 , 累计对 PPP 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50%, 不得因开展 PPP 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这两点对中央企业参与 PPP 项目确实有较大影响,从总量上控制投资规模不能超过50%,再就是不得因开展 PPP 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众所周知,开展 PPP 业务若涉及母公司债务融资及担保势必会影响其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 , 明确相关子企业 PPP 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或近 2 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 PPP 项目,即子公司或孙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或近 2 年连续亏损的企业不得独立投资 PPP 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 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2017 年 PPP 项目库清理整顿中就有一些项目属于股东出资不实、采用名股实债的项目被清理或整改。《通知》也明确要求:“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 PPP 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要积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这个规定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中央企业需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足额按期将项目资本金出资到位。二是项目资本金通常是自有资金出资, 也可以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 但要体现同股同权,不能采用名股实债,中央企业也不得以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替其他方承担风险。
中央企业参与 PPP 项目投资要遵守上述规定,当前“两新一重”项目投资建设面临同样的问题,项目资本金要足额按期到位是基本要求,依照国发〔2019〕26 号文要求,可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但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 50%,且不能有名股实债、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
规范融资增信,实现风险共担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合并报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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