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

发布于 2021-10-08 12:56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之三十六: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善用人者,为之下。是谓不争之德,是谓用人之力,是谓配天古之极。
译文:善于带兵打仗的将帅,不逞其勇武;善于打仗的人,不会轻易被激怒;善于战胜敌人的人,不与敌人正面冲突;善于用人的人,对人总是表示谦下。这叫做不与人争的品德,这叫做运用别人的能力,这叫做符合自然的道理。
道德经其实包含了很多兵法的内容,孙子兵法有一句就是‘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yun,怒也)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与老子的善战者不怒高度一致。老子的无为而为,其实是有为的,只不过为的是大道大德,不为小利,不为机巧,不为私欲,这是很宝贵的思想。
今天学习五十九条: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
2001年证据规定曾经将逾期举证作为举证失权处理,但是司法实践效果不好。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我国大多数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请律师,当事人诉讼技能不高,如果轻言举证失权,难以达到实体公正的价值要求。另外,当时立法的申诉程序又留给有新证据推翻生效裁判的空间,如果这个通道打开,就会浪费司法资源,如申诉也以举证失权处理,又有违审判监督立法纠错的功能定位。所以,后来的立法做了修改,特别是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联的证据,不能因为举证过期而拒之门外,但是又不能任由当事人过期举证,所以折中的办法就是训诫、罚款。总之我们是全面摒弃了举证随时提出主义,在2001年开启了举证失权主义,后来实行了有限举证失权制度。《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法司法解释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所以,对逾期举证进行罚款已经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本条就是对罚款数额的如何确定而已。
从条款看考虑三个因素:
1、考量主观过错程度
那种故意延期举证拖延诉讼或者故意等到二审才举证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形。重大过失是指当事人未尽力收集证据造成延期举证。但是故意和重大过失有时区分不易,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等予以确定,一切法官说了算。
2、考量导致诉讼延迟程度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审理期限结案,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形。毕竟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要罚款。
3、参考诉讼标的金额
赵律师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罚款要罚到你痛,但不能罚到你死,也不能罚得无关痛痒。当然,痛不痛因人而异,有人有钱任性就不在讨论范围了。
总之,这一条要结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一起学习和领会,也可以看看这两本理解与适用。
好了,五十九条说到这里,同志们再见,后面的内容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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