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休假政策全解析!太全了!

发布于 2021-10-08 14:29

军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军官休假、探亲天数参见图表

军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按下列办法计入或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士官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等,按照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执行。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本人当年应休天数的70%,各单位年度士官休满假率不得少于90%。

未休假经济补偿计发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经济补偿标准: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
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


经费审批发放。各单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人数,军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100%-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年休满假率),士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士官总人数的10%。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其中,军委机关部门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门编制,报本部门党委审批,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组织发放。


经费保障来源。2016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经费,从本单位行政运转费或机动财力中调剂解决,预算不足的列入2017年度预算安排。2017年起,当年未休假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纳入生活费保障,列福利费“未休假经济补偿”科目逐级向上领报。



有关问题处理

(请着重看第三、四条)

(一)不纳入经济补偿范围。军官、士官不申报年休假计划或未全额申报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计划本人放弃的,当年11月30日前下达退出现役命令的,编外或免职后未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当年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当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二)代职、上学等特殊情况。因代职、上学、借调帮助工作等,军官和士官实际工作单位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年休假纳入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管理,未休假经济补偿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休假情况由实际工作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函告。军官调动当年的未休假经济补偿由调入单位发放,调出单位负责提供休假情况。

个别师级以下军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当年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休假经济补偿可按实际未休天数计发,其中超出本《通知》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经费,由各单位从机动财力中解决,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的5%。


(三)已婚军官探亲及家属来队。已婚军官与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2次。假期天数按军队现行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文职干部年休假计划管理、假期计算以及未休假经济补偿,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军人配偶探亲假问题


关于军人配偶休探亲假的相关问题,虽然部队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别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已经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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