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

发布于 2021-10-08 17:18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 〔2021〕13号

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绿色产业、富民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扶持头部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支持骨干企业进位争先,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重点建筑业企业集团,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引导企业外向发展。加强对我市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对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前期费用、运保费和对外承包工程新建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险费等给予直接补助;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对我市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海外投资保险费和对外工程承包保险费,纳入市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发挥“青建+”等走出去融合发展辐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抱团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扩大行业总体规模。对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3年内对其年度实现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扣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后,按市级实得收入的70%、80%、90%给予迁入区(市)分档奖励。迁入我市的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的住房政策。对新引进迁入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区(市)在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或补助。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四)深化建设工程交易制度改革。实施流程再造,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加快项目落地。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可按告知承诺制开展招标活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行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留痕、公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铁办、市机场办,市直各企业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建筑企业发展环境。对建筑企业跨区(市)承揽工程的,各区(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区(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支持市内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港口与航道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时,按规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地铁办、市机场办,市税务局,市直各企业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通过推广“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绿色融资需求白名单制度、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产品等措施,加大对绿色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试点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引导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转变结算方式,简化竣工结算,有效化解工程结算难题。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行业技术能级

(八)加快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制定并发布《青岛市智慧化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实行智慧化工地试点、推广阶段激励政策,对经评审达到“AAA级”的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经评审达到“AA级”的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评审达到“A级”的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激发和调动智慧化工地建设的积极性,提升工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促进建筑业成为数字青岛建设的重要板块。每个项目按照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南、市北、李沧区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九)全面推行智能建造。打造智能建造平台,建立标准体系,构建与大数据智能化发展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模式,以数字底座为基础,对行业赋能升级。推动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龙头企业优先建立企业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构建建筑产业智慧生态圈,重塑建筑产业流程和管理体系,形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数字建筑产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BIM技术应用。加快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应用,鼓励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鼓励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等其他工程项目在设计成果实现数字化的基础上开展BIM技术应用。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统筹绿色低碳安全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探索绿色城市高质量发展路径,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发展,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体系,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对单体建筑装配率较高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十二)打造“青岛建造”品牌。引导企业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创建精品工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青岛区域内获得“鲁班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或者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主创建筑企业,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奖项目按照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南、市北、李沧区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建材行业发展水平。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服务平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建材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加大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流向、检测报告和奖惩记录等信息监管和公开力度,推进建材行业诚信等级评价。结合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建立符合青岛实际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促进建材企业转型升级。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材,扩大绿色建材市场需求,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发挥工程技术服务第三方作用。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动态监管服务平台,完善监管方式,提升检测质量。推进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育,推动大中型检测机构转型升级,支持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发挥检测工作对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提倡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企业在立足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十五)强化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优秀建筑工人搭建自我展示平台。以“全国技术能手”为依托,老带新、传帮带,提升一线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为精品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1—2023年。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印发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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