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协议,调岗就无效吗?
发布于 2021-10-0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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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公司是和我协商一致后调岗的,有证据吗?你们当时就发了个通知书,连劳动合同变更协议都没和我签,这叫什么协商一致?我要求换回去,理所应当!”
最近一段时间,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唐经理总是被员工陈某质问得哑口无言。陈某以口头和书面报告等各种形式要求调回原岗位,唐经理提出,当初的调岗是陈某与公司协商一致才进行的,却遭到陈某的连珠炮似的反驳。
陈某本在公司的售后服务部工作。3个月前,因为他与自己的主管产生矛盾,导致部门工作开展很不顺畅,公司便通过人力资源部对他下了调岗通知,将他调到质量检测部工作,职级工资不变。陈某没有提出异议,按通知到新岗位上班去了。
但是最近,陈某越来越觉得自己不适应这个新岗位,加上他发现售后服务部的主管也调走了,于是便产生了调回原岗位的念头。但他的原岗位已经有了其他员工代替,唐经理代表公司不予批准他的要求,因此产生了纠纷。
陈某坚持公司当初是违法调岗,自己有权要求纠正,唐经理则坚持双方是协商一致才调岗,但拿不出让陈某信服的“证据”。
双方都不肯让步,但也都不想把事情“闹大”。后来,他们在为公司提供政策咨询的当地人社服务专员的建议下,来到公司所在街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希望能为这起纠纷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首先告诉陈某,他对调岗等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怎么才算“协商一致”有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形式,也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本案中,公司通知陈某调岗,陈某接到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据此,该调岗是合法有效的。陈某以未签变更协议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调解员也告诉唐经理,虽然法律站在公司这一边,但为了减少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还是应该完善调岗流程,以后实施调岗时,尽量用书面形式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以免发生类似的误解和纠纷。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双方都心服口服,一起纠纷消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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