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到位 民营企业发展活力更加强劲
发布于 2021-10-09 14:31
体量更大、实力更强、底气更足……在“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指引下,我国民营企业已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高质量发展步子愈发稳健。9月25日,由全国工商联主办的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在湖南长沙举行。峰会发布的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显示,从营业收入看,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取得新突破,达235.01亿元。2020年,民营企业500强营业收入总额达35.12万亿元,资产总额50.73万亿元,税后净利润1.97万亿元,均实现增长。
政策支持到位 企业受益明显
近几年,民营企业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发展空间广阔。今年8月份,杭绍台铁路正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这是我国第一条民营控股的高速铁路,是民营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步。2020年,共有246家500强民营企业参与“两新一重”建设,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投身电力、通信、铁路、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发展活力强劲。“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超过7.6万亿元。2020年减税降费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举,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等减税降费政策,让民营企业受益明显。发展动力十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呈现“量增、面扩、价降”的态势,截至今年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3%。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893万户,同比增长29.5%。据了解,今年将再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
投资结构优化 展现超强韧劲
随着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我国民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展现出超强韧劲。
体量更大。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市场主体总量从2012年5500万户增长至1.46亿户,年均净增长超过1000万户。
结构更优。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第二产业入围企业319家。其中,制造业企业277家。第三产业入围企业比上年增加13家,达到177家,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总额分别占500强的66.35%和38.89%。
民营企业500强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500强企业有354家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350家参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471家500强企业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创新力强。民营企业500强中,有394家企业的关键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开发与研制,409家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九成左右的民营企业500强已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化转型。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稳根表示,民营企业更加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数字化、智能化逐步成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就是坚定不移推动企业的智能制造转型升级。”。
市场环境改善 发展信心增强
近年来,我国着力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开出多个反垄断罚单。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表示:“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守法企业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企业本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崔根良说 “要规避任何违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投资发展、无序竞争、冒险发展的陷阱,决不把风险推给社会,要做一个负责任的民营企业。”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持之以恒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效增强了民营企业发展的动力和信心。
民企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
密集签约重大项目建设
我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全国工商联最新数据显示,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35.12万亿元,增长16.39%;资产总额50.73万亿元,增长37.25%;税后净利润1.97万亿元,增长41.40%。与此同时,产业结构更为优化,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在参与重大项目方面,民营企业更加积极踊跃。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加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红利还将持续释放。全国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相关负责人近日密集发声,提出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增量混改、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不少地方也在紧锣密鼓施策,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民企高质量发展提速
数据显示,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235.01亿元,比上年增加32.97亿元。13家企业营业收入超3000亿元。资产总额超过千亿规模的企业有98家,比上年增加18家。共有31家内地民营企业500强入围世界500强。
整体规模实力更大,创新发展能力也更强。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超过3%的企业229家,超过10%的企业120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的企业62家,超过10%的企业7家。394家企业的关键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开发与研制,409家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九成左右的民营企业500强已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化转型。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黄荣在25日举行的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上表示。“民营企业500强在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持续加强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质量、打造品牌,强化公司治理,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指标又有新的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蒋毅24日在惠企纾困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近期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可以归纳为“五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降本增效控风险提升竞争力,更加注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新动能,更加注重转型升级应对外部冲击,更加注重抓住新业态新模式机遇拓展外贸空间,更加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分忧。围绕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在税费、融资、招投标、营商环境等方面相继推出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政策效应持续显现。
根据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报告,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更加踊跃。500强企业中有354家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246家企业参与“两新一重”建设,183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350家500强企业参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中,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企业数量最多,分别为170家、159家、122家和122家。
民企发展支持政策加码
目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依然存在,民企创新转型的短板也亟待补齐。
蒋毅表示,将下大力气持续抓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要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发现和了解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开展民营经济跨区域发展政策协同试点,通过破除区域间涉民营经济政策壁垒、建立区域间利益协同机制,推进涉民企政务服务协同、区域市场协同;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增量混改;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下一步,将重点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创新服务水平、强化大企业的引领主导作用、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其中,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第五条 被投诉人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其他投诉,应由被投诉人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对省级受理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确定受理投诉部门。
第六条 投诉人根据本办法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三)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要求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被投诉人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转交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处理;其他投诉转交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申请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
第十三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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