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6)

发布于 2021-10-09 15:29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解读: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了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法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论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免除,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依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解读:这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要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就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高效先进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这条规定了国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二是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等。三是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大安全隐患监督与报告方式:

(一)电话报告:3256553,内线 86553

(二)邮箱报告 :byfyaqscglbgs@bz.shandong.cn

(三)现场报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办公楼 304 房间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