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残政策】三明市残联普惠性助残惠残政策解读(十五)
发布于 2021-10-09 15:56
十五、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对象有哪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如何申请办理?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奖励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3)一份,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福利企业不需提供);
7.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来源:三明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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