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及产业化 ——《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于 2021-10-10 14:56

《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提出,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及产业化。为了让《措施》更好地落地实施,近日,我市制定《石家庄市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及产业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旨在充分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支持一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医疗器械等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程。

实施细则明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实施细则明确了四类补助标准:一是新药研发奖励为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I类生物制品、I类化学药品、I类中药的创新药及II类生物制品、II类化学药品的改良型新药,按照项目实际进展给予新药研发奖励。二是新药产业化奖励为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I类生物制品、I类化学药品、I类中药的创新药及II类生物制品、II类化学药品的改良型新药,按照产品年销售额度给予产业化奖励。三是仿制药及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奖励,为获得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仿制药生产批件及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后,按照产品年销售额度给予产业化奖励。四是医疗器械奖励为获得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后,按照产品年销售额度给予产业化奖励。

在资金申报与认定评审上,实施细则提出,申报单位应在石家庄市域内注册,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能力,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且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认定事项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认定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具体落实。

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真实性声明,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设定、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同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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