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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读之第九条
发布于 2021-10-11 0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条是我们中国的法律第一次规定了绿色原则,并把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是特别重要的新规则。
“绿色原则”也被叫做“生态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准则。最早提出“绿色民法典”是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
徐国栋教授原来在“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第九条中说:“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
以此为基础,《民法典》总则编在第一次审议稿当中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二次审议稿又把保护环境扩展为保护生态环境,第三次审议稿又写在了第133条中。
把“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法律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
它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相比,绿色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当代环境和资源表达的一种保护及支持的态度。
另一方面,
绿色原则也将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并列在一起,成为民事主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发挥基本原则的规范功能,最终通过绿色原则的贯彻执行,使之达到维护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目的。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其他国家民法典中都比较少见,在《民法典》分则各编当中,都有体现,其中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最为鲜明。
例如物权编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合同编625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都体现了绿色原则的精神。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绿色原则的目的就是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的精神作为贯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当中。
进一步说,就是民事主体要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要充分发挥物的效能,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紧张关系,在利用家庭财产,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的时候,采用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的方法,更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的规定。
所以我们把“绿色原则”写到《民法典》的总则编里,真的是很有价值的一个做法。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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