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戳我了解!
发布于 2021-10-11 08:32
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那么企业或者个人的哪些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吗?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由个人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由个人投资者将其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敲黑板: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1)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扶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1.通过公益组织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其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会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对相关组织的资格和有效期进行查询。
3.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后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供稿:高新区税务、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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