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
发布于 2021-10-11 10:25
社会保险政策
(综合类)
-2021-
哪些情形不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1)死亡人员不能领
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服刑人员不能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经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违规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2号)第六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因此,职工服刑期间,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不应停。
(3)未及时申报多领的待遇要退回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4)每人只能领一种
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不得全额双重领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6)不得重复领
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冒领、服刑期间违规领、重复领社会保险待遇会受什么处罚?
冒领、服刑期间违规领、重复领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请到所属社会保险办机构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手续。如不退回,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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