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解读《民法典》】健身房VIP有权退卡
发布于 2021-10-11 12:28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携手汉口“欣”声音团队
特推出【解读民法典】栏目
《民法典》颁布后
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所以在日常的合同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同时,《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健身房倒闭导致会员卡无法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当然也有些商家会想方法通过为转移会员权益的套路来息事宁人,具体操作为告知前来索要退款的消费者,已将其会员卡权益全都转让给另一家指定的商户,可以就剩余权益去另外这家商户继续消费。
根据《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只有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原商户才能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都转让给新商户。
同时,《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如果原商户想要将会员卡内剩余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
制 作:汉口客户服务中心汉口“欣”声音团队
审 核: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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