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解读《民法典》】健身房VIP有权退卡

发布于 2021-10-11 12:28

民法典解读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 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携手汉口“欣”声音团队

特推出【解读民法典】栏目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办卡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也渐渐成为常态,很多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餐饮店、网咖等商家都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活动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各种各样的卡给我们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当消费者遇到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时,要提高免“霸”能力,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单方面变更合同是无效的,经营者在变更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之前,必须征求消费者意见,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新的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便可以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那就需要解除原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或者听取消费者意见重新商定方案,缔结新的合同。


《民法典》颁布后




     预付费消费,通常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办理预付凭证,然后凭预付凭证按约定多次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方式。

   

    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所以在日常的合同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同时,《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健身房倒闭导致会员卡无法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当然也有些商家会想方法通过为转移会员权益的套路来息事宁人,具体操作为告知前来索要退款的消费者,已将其会员卡权益全都转让给另一家指定的商户,可以就剩余权益去另外这家商户继续消费。

    根据《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只有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原商户才能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都转让给新商户。

     同时,《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如果原商户想要将会员卡内剩余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

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理发卡等会员卡时,一定要谨慎选择,从实际出发,切忌冲动性消费,不要为了贪图多充值带来的更大优惠而盲目充值大金额;同时要多考虑商家是否靠谱,经营者是否具备资质,对于商家的服务承诺最好以书面形式约定,办理会员卡时应当索取相应发票、小票、收据等付款凭证,保留好证据,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还要继续学习《民法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知法、学法、懂法。

制    作:汉口客户服务中心汉口“欣”声音团队

审    核: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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