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于 2021-10-11 14:47
背景
根据上海国资委披露的《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制定背景:目前,估值报告已在创投企业、境外并购和上市公司开展应用,但各类监管政策对估值工作程序和估值报告内容缺乏规范性要求;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估值报告的审核和使用,需要对估值程序规范、估值报告要件、估值方法适用和估值机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估值报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目前,该《指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指引》重点在三个方面体现估值报告的审核要求:
(一)估值程序方面:应执行估值工作的相关程序,对于执行估值程序中可能影响估值结论的相关因素,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充分披露。
(二)估值报告方面:估值报告内容突出估值结论和主要依据,对估值结论影响较弱的相关信息披露、估值报告附件类型等,可以进行相应简化。
(三)估值方法方面:支持估值方法的适用性应用,适应行业和企业特点,可采取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1、估值程序审核
首先,估值工作应执行以下基本程序:明确估值基本事项、编制估值工作计划、尽职调查和资料勘验、估值测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估值报告、整理归集估值档案。其中,《指引》罗列共计九项估值工作启动时就应明确的基本事项,并明确了尽职调查工作的核查和验证作用,并强调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估值报告审核
就估值报告内容,《指引》罗列共计十四项正文应包括的内容,并强调估值目的应当唯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要求:在满足方法适用性的前提下,应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并对各种估值方法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合理的估值结论。未采用两种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估值报告应披露其他基本估值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限制。
关于估值报告的附件内容,在确保附件与报告的关联性的基础上,《指引》明确主要包括与估值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估值对象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权属证明资料、估值对象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单位产权登记证等文件。
3、估值方法审核
根据《指引》,估值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估值过程应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特性,选择恰当、适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我们注意到,前述估值方法对应不同前提条件,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过程中应予以充分注意,如:选用资产基础法及其衍生方法的前提条件为【估值对象未来持续经营;估值对象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可识别;各项资产、负债的历史资料、权属文件、技术资料等可获得】;选用收益法及其衍生方法的前提条件为【估值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选用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的前提条件为【估值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获得】。
作者:周颐律师 沈彦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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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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