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发布于 2021-10-11 20:34
为进一步加强渔药领域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的学术交流,促进政产学研推用密切协作,共推渔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渔业现代化建设,中国水产学会渔药专业委员会2021年10月10-12日在上海市举办“中国水产学会渔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绿色发展、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大会内容包括了渔药研究及新药创制、渔药药效学研究及药效评估、渔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研究、渔药生产工艺优化及提升、渔药产品质量控制与提升、渔药安全使用与效果评估、水生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与控制技术、渔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与应用、渔药监督管理实践与思考等九个方面,其中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二级调研员曾昊作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重要报告。
一、“非药品”等影响养殖生产和质量、生态安全,到了非管不可地步
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发布之后,2021年1月,原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通知》答记者问,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做了详细的阐述。
2005年地标升国标时,大批水产用兽药未升国标,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生产推广, 加之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未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管,任其发展。部分企业找到了“不申报新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节省成本时间,又可以大量获利”的捷径。“改水、改底、解毒、抗应激、护肝”等概念层出不穷,产品仅执行企业标准,备案或声明制度。养殖户使用量越来越大,用药成本越来越高。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水产养殖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坚持依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养殖水产品的舌尖上的安全。
但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有的产品掺杂使假,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内涵和监管范围,明确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部署开展三年整治行动,打击相关违法活动,整肃市场秩序,规范投入品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于康震认为,“非药品”等影响养殖生产和质量、生态安全,到了非管不可地步。所谓“非药品”等产品存在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二、从五个方面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通知》对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下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提出了五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该管的产品就要依法监管。
二是强化管理。《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三是严厉整治。农业农村部将在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一些“改头换面”的违法产品轻易逃避监管。
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使用环节,对发现养殖者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是提升服务。坚持疏堵结合,打击不法产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曾昊分享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00元。三、被告人尤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被告人贾某、张某违法所得123904.4元,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58948.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具体的监管和执法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一、标称和宣称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作用,都应视为符合兽药定义,可作为判定为假兽药证据。
二、如果与已经批准的兽药产品的主要成分相同,属于不同剂型且没有批号,应判定为假兽药。如: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水产兽药)——过硫酸氢钾片(假兽药),氟苯尼考粉(水产兽药)——氟苯尼考片(假兽药)。
三、饲料添加剂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管,产品说明和使用方法都有相关规定,如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产品说明,以及不规范使用,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取消备案。
四、微生态制剂是不是兽药。要看其功能作用,明确一种或多种益生菌有明显杀灭和抑制致病菌的,应按照兽药审批。
三、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
四、未建立强制性标准之前的产品必须暂时退出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是养殖生产必需重要生产资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些产品在尚未建立行政许可和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之前,必须暂时退出,恢复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市场占有率。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相关指示的重要工作举措,是社会各方的政治任务。曾昊希望,有关专家、企业、协会、推广和研究单位能服从大局,严守法律红线,不参与违法活动,加快相关产品的试验、申报工作和配套生产设施建设,共同构建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投入品的新格局。
五、三点倡议
首先是提供国家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法律和政策咨询。
其次是通过编印《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和科普下乡等活动,宣传和培训规范用药知识。
第三是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专家、企业和研发机构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建立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部门、使用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快产品审批流程,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水产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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