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发布于 2021-10-11 20:34

为进一步加强渔药领域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的学术交流,促进政产学研推用密切协作,共推渔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渔业现代化建设,中国水产学会渔药专业委员会2021年10月10-12日在上海市举办“中国水产学会渔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绿色发展、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大会内容包括了渔药研究及新药创制、渔药药效学研究及药效评估、渔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研究、渔药生产工艺优化及提升、渔药产品质量控制与提升、渔药安全使用与效果评估、水生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与控制技术、渔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与应用、渔药监督管理实践与思考等九个方面,其中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二级调研员曾昊作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重要报告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二级调研员曾昊

一、“非药品”等影响养殖生产和质量、生态安全,到了非管不可地步


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渔发﹝2019﹞1号 )明确指出要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发布之后,2021年1月,原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通知》答记者问,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做了详细的阐述。

2005年地标升国标时,大批水产用兽药未升国标,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生产推广, 加之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未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管,任其发展。部分企业找到了“不申报新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节省成本时间,又可以大量获利”的捷径。“改水、改底、解毒、抗应激、护肝”等概念层出不穷,产品仅执行企业标准,备案或声明制度。养殖户使用量越来越大,用药成本越来越高。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水产养殖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坚持依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养殖水产品的舌尖上的安全。

但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有的产品掺杂使假,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内涵和监管范围,明确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部署开展三年整治行动,打击相关违法活动,整肃市场秩序,规范投入品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于康震认为,“非药品”等影响养殖生产和质量、生态安全,到了非管不可地步。所谓“非药品”等产品存在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作用机理不清。没有开展毒理、代谢和环境影响试验,用法用量随意,药残检测标准缺乏,部分产品没有所称效果或不清楚。特别是一些外来菌类,是否破坏原生态菌群,排出到自然水域有何影响都是未知。
二是主要成分不清企业标准,主要成分标注五花八门,“生物活性物质”“天然物质”“植物萃取物”等等。
三是含量不足、以甲充乙情况严重。达不到企业标准的成分含量,以其他低价原料替代主要成分普遍存在,无害但也无效。
四是添加兽药和禁用药物。近几年,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结果显示:“非药品”等中风险物质检出率6-20%。部分药残超标案件原因直接指向“非药品”。

二、从五个方面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通知》对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下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提出了五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该管的产品就要依法监管。 

二是强化管理。《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三是严厉整治。农业农村部将在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一些“改头换面”的违法产品轻易逃避监管。 

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使用环节,对发现养殖者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是提升服务。坚持疏堵结合,打击不法产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曾昊分享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00元。三、被告人尤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被告人贾某、张某违法所得123904.4元,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58948.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具体的监管和执法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一、标称和宣称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作用,都应视为符合兽药定义,可作为判定为假兽药证据。

二、如果与已经批准的兽药产品的主要成分相同,属于不同剂型且没有批号,应判定为假兽药。如: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水产兽药)——过硫酸氢钾片(假兽药),氟苯尼考粉(水产兽药)——氟苯尼考片(假兽药)。

三、饲料添加剂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管,产品说明和使用方法都有相关规定,如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产品说明,以及不规范使用,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取消备案

四、微生态制剂是不是兽药。要看其功能作用,明确一种或多种益生菌有明显杀灭和抑制致病菌的,应按照兽药审批。

另外:对环境改良产品、肥水培藻产品、传统使用的生石灰等天然物质,仍应从功能作用出发来判定,不可认为习惯使用就不是兽药。使用的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如除藻剂中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处罚。

三、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


2021年5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规定,合法与非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黑白分明,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态安全,其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农村部就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审批,通过安全性评价、临床(或稳定性)试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验证相关产品安全、稳定、有效和环保性等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批准其产品生产。但是,目前市场上一些号称可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仅有自行声明的产品企业标准,未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安全性评价和临床(或稳定性)试验,无法确认其产品安全、有效和环保性,无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依,养殖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

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引导水产养殖者依法规范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即白名单内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无法确保安全、有效和环保的其他产品。

         

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一旦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经调查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行为,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仍公开发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要通过依法查处、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让广大水产养殖者只能购买使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逐步杜绝购买使用其他未批准产品,真正做到规范使用投入品。同时,推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占领市场,以“良币”驱逐“劣币”。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四、未建立强制性标准之前的产品必须暂时退出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是养殖生产必需重要生产资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些产品在尚未建立行政许可和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之前,必须暂时退出,恢复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市场占有率。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相关指示的重要工作举措,是社会各方的政治任务。曾昊希望,有关专家、企业、协会、推广和研究单位能服从大局,严守法律红线,不参与违法活动,加快相关产品的试验、申报工作和配套生产设施建设,共同构建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投入品的新格局。 


五、三点倡议


首先是提供国家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法律和政策咨询。

其次是通过编印《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和科普下乡等活动,宣传和培训规范用药知识。

第三是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专家、企业和研发机构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建立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部门、使用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快产品审批流程,助力产业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水产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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