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律知识进家庭”案例解读(一)

发布于 2021-10-11 22:31

今年是“八五”普法开局之年,为深化“法律进家庭” 工作,进一步推动树立“法治桐乡  从家开始”的理念,让法治基因深植于每个家庭,通过选编25个与家庭密切相关的“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方便广大群众通过案例学习来理解法律法规,树立办事依法、 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形成法治理念。

今天,法治君为您带来第一期“法律知识进家庭”案例解读。

新冠疫情期间,9岁的小明居家上网课,上课的空档他玩起了网络游戏,渐渐地,越来越沉迷。看到游戏里厉害的装备、武器、帅气的衣服,小明就控制不住地想买。他趁父母网购付款的时候偷偷记住了密码,起初只是几元、几十元地买,父母也并未发现。后来他接触到了游戏主播,为了让主播带他玩游戏,小明疯狂地充值、给主播打赏、刷礼物,等父母发现时,已经花掉了近5万元。

关于“熊孩子”玩游戏疯狂消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央视也曾曝光过相关的案例,其中有些孩子花掉的还是家里买房、老人养老,甚至是动手术治病的钱,那么这些钱能不能退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9岁的小明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起初消费的几元、几十元,尚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无法追回,但之后打赏、充值数万元明显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监护人可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返还。新冠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民法典》新增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案例中的小明在游戏中获得了一定的奖励,且该奖励未附加任何条件,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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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生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末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桐乡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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