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丨女职工请产假,工资到底怎么发?
发布于 2021-10-12 08:04
引
近期有不少HR小伙伴问到产假工资的问题,说找不到产假天数、产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当然三期女职工的问题不是一篇文章就能说清的,今天就先解答一下工资的问题。
1
问题
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解答
毫无疑问是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不详细解释了。
总之,大家要正确理解社会保险,她就是个保险,本身的付款义务还是在用人单位,保险不过是分散风险的手段,保险赔不了的,单位当然要承担。所以才有入职就怀孕,买了社保但因为月份条件没达到报销不了的,单位仍然要发产假工资的案例。
2
问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时间?
解答
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先垫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工资怎么发?这里总结一下:
1、本人工资的算法,按请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这个工资指应发工资(包含绩效等非固定收入,但不包含报销)。
2、以158天的产假为例,产假工资=本人工资÷30天×158天(这里和经济补偿的算法有区别,不是÷21.75,而是÷30)
3、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单位补足差额。这也就说,社保没买足的,就要求单位直接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而不是按生育津贴的标准发放。(按保险的性质理解即可,就是保额不足)
4、用人单位先按月垫付,生育津贴报下来会拨付给用人单位,如果员工拿了,可要求返还。
3
问题
没按规定发产假工资企业有什么风险?
解答
1、员工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公司将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罚款等行政处罚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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