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7~18条)
发布于 2021-10-12 10:31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是关于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此次修改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增加了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梳理、编制权责清单,全面履行核心职能,切实发挥权责清单的基础性制度作用,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合作、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统筹协调,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按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在具体组织编制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做好基础清单编制工作,也要提前谋划规范权责事项、公开权责清单等后续工作。要准确把握权责清单编制的重点,全面梳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责事项,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确保清单全面准确。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作用,一方面,是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推动实现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追责。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有关监督管理行为的社会公信力。
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的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只有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规律。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发现这种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针对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研究开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特别是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的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采用保障生产安全的先进技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例如,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要求矿山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力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等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因此,国家要大力推广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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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珊珊
责编:孙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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