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 | 从企业视角解读新法

发布于 2021-10-12 14:39


前言: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正时间是2008年,从2008年到2020年,中国所面对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社会经济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大幅提升,在这个大背景下,新修改的《专利法》(以下简称:新法)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和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本文拟从企业经营者关心的几个视角对新法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法修改最主要的内容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
在《专利法》修改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适用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对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此次新法修改之后,在补偿性原则之外,还引入惩罚性原则,对故意侵犯专利权并情节严重的,除了要填平专利权人的损失,还要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至三款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如下: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条修改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升为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同样的第一顺位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并增设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的数额范围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2、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为关于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这一规定对赔偿数额的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责任的难度。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诉讼,专利侵权诉讼本身带着成本高、取证技术难度大、鉴定环节多等特征,这一规定的更新,有利于减少专利权人的诉讼成本与诉讼周期,也鼓励了专利权人在遭受侵权后,积极寻求法律路径获得保护。
3、延长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从2年变为3年,以与现行的《民法总则》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规定相统一,保持了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适用原则与程序性规定的一致性。
4、完善专利行政保护
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简化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程序。同目前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层面上进一步集中一致,专利权行政救济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管辖集中制,以尽量避免极端情况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并统一裁判尺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条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5、新增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民事活动规则,也在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予以规定。新法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新增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如NPE提起的恶意诉讼,以及同处一个领域竞争对手,一方为了阻值对方上市,故意在IPO阶段发起的恶意诉讼,以及维权超过正当限度,以海量纠纷压垮竞争对手(如自拍杆专利)。以上滥用权利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恶意诉讼的受害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反诉维权。
6、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都希望早日获得授权,从而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虽然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周期已经大大缩短,但是,在个别领域和案件中,专利审查的周期仍然有可能较长,从而影响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
新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权的,可以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在专利局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其期限利益损失,也倒逼审查机构提升其对专利审查的时效性与严谨性要求。这项权利需要专利权人自己主动申请。
7、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靠及时的获得,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尤其是今年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疫苗成为人类最终战胜新冠疫情的唯一方式。但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研发周期长,药品专利审查周期长,20年的保护期限扣除专利审查时间、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往往专利的真正有效时间只有短短几年,不利于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
新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引入药品专利期补偿条款,用于协调药品市场准入申请人和药品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同时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给予创新药企极大的鼓励。
新法七十六条设立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根据新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上市申请药品如果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相关当事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的相关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在药品批准前提前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侵权争端,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8、新增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特定情形
新法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新法在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3种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进行了做了进一步扩展和丰富。修订目的在于当危及公共利益的突发情出现或即将出现时,为保证尚未申请专利的新技术在公开使用之后仍然能够申请并获得相关专利,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特别是高校的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新法第6条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第15条规定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与合理的报酬的范围更广,可以包括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一修改为我国建立与完善专利领域的产权激励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且有利于激发科研与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持续创新的良性循环。
2、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
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新法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由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
设置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制度下的许可仅限于普通许可,不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这一制度,有利于减少专利交易环节并提高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转化效率,促进专利市场化。
为鼓励专利权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三、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可以为产品带来很高的价值。在旧法的规定下,一般而言是以一个产品的整体获得专利法保护,而其局部构成难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新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使得对外观设计局部的改进与创新,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据此规定,可以预见,对产品局部修改的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会大大增加。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十年修改为十五年
此举是为适应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的需要,保持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统一与协调。
3、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
新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意味着,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专利申请人能够对该外观设计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可将完善后的专利在法定时限内继续提出申请。有利于保障设计师对一件产品进行持续性的创新。

刘国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企业法律顾问

撰稿:刘国庆
审核:崔利楠
排版:杨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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