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女职工怀孕,老板坐不住了!

发布于 2021-10-1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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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阳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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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519日,王某入职上海某销售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
2018
9月,正当王某突发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
经过诊疗,王某得知自己已经怀孕,需要病休一周。
病休结束的当天,王某就接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1012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了劳动关系。

但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将王某在职的门店承包给了第三人。

2018
112日,当王某回公司准备继续上班时,被公司要求前往位于五十多公里外的另一家门店入职,并同时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王某当场拒绝。

一周后,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将王某开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

公司调岗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不仅调整了工作地点,还变更了工作岗位,更降低了薪酬水平。

新工作地点虽然同在上海,但距离非常遥远,通勤时间骤增。

公司在上海的多个商区拥有十余家门店,完全可以安排至更合理的工作地点。

公司方认为:王某原供职门店的管理实体已发生变更,而其他部门也暂时不缺人手,所以公司有权将王某安排至公司的其他专柜。

公司已将新岗位的地点、工作时间书面告知,王某没有理由拒不到岗。

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旷工违纪,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其经营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但该调动应合乎情理。

本案中,该公司事前未与王某协商,单方面跨区调动了王某的工作地点,且通勤距离较远,未能考虑到王某作为孕期妇女身体实际情况,故此工作调动不合情理。

故公司将王某未按时到岗认定为旷工,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法讲习所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引发的争议。

首先,法律对于“三期”女员工给予了特殊的劳动解雇保护。

即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三期”的女员工解除合同,故公司第一次以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可

随意调整。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公司单方将怀孕女职工调岗到五十多公里之外的城郊,从劳动合同字面意义上理解,似乎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但是,两地相距超过五十公里,且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公司也未提供通勤车或缩短劳动时间予以便利,同时,公司还单方面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且降低了薪资待遇,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该变更并未取得王某的同意,且未顾及王某作为孕期妇女的身体实际情况,因此,该公司调岗的行为不合理,应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王某有权拒绝。

基于以上两点,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旷工违纪,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调整“三期”女员工的工作岗位,变相达到其降薪目的或者借此逼迫女员工辞职,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

在此,我们也想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只有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放在首位,才能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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