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盘点丨九月发布了哪些海关新政策
发布于 2021-10-12 17:48
9月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7号
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贝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发生家禽感染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贝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该政策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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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
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
海关总署2021年第69号
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
海关总署2021年第70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三、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该政策于2021年9月10日开始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1号
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博茨瓦纳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该政策于2021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
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海关总署第8号令),海关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属于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有特殊贡献的案件检举人,相关举报奖励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电话和其他方式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公告给予奖励。
(二)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责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不适用本公告。
二、奖励条件
海关给予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者海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海关办理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和案件查处实际情况,区分案件类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行政案件:按照案件罚没收入(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没有罚没收入或者罚没收入过低的,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二十万元以下奖励。
2.刑事案件:按照案件已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或按照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发放举报奖励金,一般情况下最高奖励金不超过五十万元。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在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在二十五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在五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择一标准予以奖励。超出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奖励金额限制性规定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二)根据举报内容的完整和准确程度,按照如下标准计提举报奖励金:
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完整准确的核查要素,举报线索与查获案件事实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70%-100%范围内掌握。
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关键重要的核查要素,但需进一步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案件事实基本相符的,在奖励标准30%-70%范围内掌握。
3.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一定的核查要素,但需做大量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查发事实部分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30%以下掌握。
四、奖励领取
(一)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二)举报人应当在海关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权利义务
(一)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海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政策于2021年9月18日开始实施。
海关总署2021年第73号
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据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欧亚经济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联盟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二、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2021年第74号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2021年第75号
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9月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蒙古东方省(Dornod)的3家农场于8月21日至8月27日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蒙古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政策于2021年9月26日开始实施。
海关总署2021年第76号
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26日该国东南省(Sud-Est)家养动物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共计2500头后院家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政策于2021年9月29日开始实施。
海关总署2021年第77号
关于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进口的公告
近日,英国通报发生1起典型疯牛病疫情,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进口。
编辑/吴绮丽
审核/张华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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