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真金白银!十三条助企新政来了!
发布于 2021-10-12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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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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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且通过潍坊市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操作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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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区(含市属开发区)的,由市、区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市)按1:9分担。享受本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政策适用过渡期,过渡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80万元的,按照8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过渡期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40万元的,按照4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2021年符合本政策补助条件的拟上市(精选层挂牌)企业、已上市(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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