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进万家 | “夫债”一定要“妻偿”吗?
发布于 2021-10-12 21:40
中国社会一直有“夫债妻还”的俗语
这句话听起来似乎合法正当
两人结为夫妻之后
不仅会产生”共同财产“
也可能产生”共同债务“
一起还房贷、车贷,自然理所应当
但在实际生活中却
导致太多人背上无辜债
那么,当丈夫在外欠债累累,
不知情的妻子是否有还款的义务?
《民法进万家》
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在线普法,一起来看看吧~
小明和小美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21年2月,小明的同学小张拿着一张借条找到小美,称小明于2018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从他那里借走20万元,约定2020年10月还清,现在小明不知所踪,小美作为小明的妻子,应当由小美来偿还这20万元的借款。小美拿来借条一看,借条确实是小明写下的,但是自己并不知道他向小张借款20万的事情。
小张向小美催讨无果后,将小明和小美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0万元的债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明向小张借款20万元属实,但是借款用途并非是小明所说拿去做生意了,而是瞒着小美将20万元拿去给小明的弟弟购置婚房了。
那么,
这20万到底属不属于共同债务呢?
我们一起从民法典中找找答案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欠款,
如果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
并非服务于家庭开支,
那么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
在这个故事里,
小明以个人名义借钱,
并非基于小明和小美的
共同意思表示,
且这笔钱不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需,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故小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假如小张坚持要求小美
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那就需要“债主”举证,
证实所借钱款确实用于夫妻的
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确实是双方共同借款。
结合故事来看,
如果小张能够证明借款
用于小明和小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小明和小美的
共同意思表示的,
那么这笔债务才会成为
夫妻共同债务,
小美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生活在碰到类似情况时,
婚姻中的未举债方也不必担心。
《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有效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
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
有助于防范无辜者
特别是女方“被负债”现象,
更有效地保障婚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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