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6.1《与法同行》为您解读职务侵占罪

发布于 2021-10-13 00:01

导读

2021年10月11日星期一上午11:00-11:30,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余晓恩在茂名市广播电视台FM106. 1广播频率《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就“企业职业道德的法律防线——职务侵占罪”作了专业讲解。

《与法同行》2021年第30期(总第309期)

节目回放(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


Q

现在企业越来越注重企业职业道德的培训,而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对企业的生死存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本期节目提到的防范的职务侵占行为又是企业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那么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Q

我相信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大部分人都清楚什么是侵占行为,但肯定仍有一部分还不是很了解,而职务侵占行为又是什么意思,所以请给我们再讲讲侵占的含义以及职务侵占的含义,并讲一讲它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以及有哪些区别。 

侵占一词,在字典中的释义是“非法占据”,侵占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占行为的客体也从财产慢慢演变成权利。比如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占拾得遗失物,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业主侵占通道损害他人通行权的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单独规定了侵占罪,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职务侵占行为是指在侵占的基础上,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为什么国家要单独设立这么一个罪名?那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存在着一些掌控或着接近企业资源的人,没有遵守职业操守,监守自盗。而这些人往往作案隐蔽、手法熟练、防不胜防,所以如果不从立法上对这群人加以限制,那么会对公司企业仍至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造成严重后果。 

Q

您讲的这个职务侵占行为是不是与我们俗话说的“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有点相似?

对的,本质上就是这个意思。

Q

近年来,我市有没有破获过相关的案件? 

我们茂名地区这三年来有将近30宗金额巨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这个数字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Q

那这些人一般都从事什么职务?或者说什么处在职位容易触犯到这个罪名? 

主要有企业的股东、高管、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销售人员等。这一类人管理企业的重要资源,一旦抱有歪念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就很容易坚守自盗。因此公司企业应加强对这类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完善监督机制。

Q

这令我想起前几年网上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挪用了900多万打赏了网红一事,当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这是否构成您说的职务侵占罪?

这个行为就是典型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这是一起发生在2016年的事,当时担任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自己代公司收取的930多万元非法占有,陆续打赏200多个女主播。这个案件在2018年5月15日,经镇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该会计人员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Q

据说该会计的工资仅每月2500元,而打赏主播就挪用了900多万元,难道公司就没有发现并制止吗?

因为房地产企业每天的流动资金较大,而王某看着自己领2500元的工资条,手上却管理着数百万、上千万的资金,难免产生极度扭曲的心态。据说王某将公司的900多万挥霍完后就去自杀,自杀不成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司才发现这件事的。

Q

自首后才发现?那这个公司的管理也太松散了吧?

现实中不止该公司,许多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只顾着赚钱,而忽略了对自身管理和对员工的品行道德培养。

Q

我发现有个挪用资金罪和这个职务侵占罪较为相似,您能为广大听众朋友普及一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吗?

与职务侵占罪容易混淆的除了刚才说的挪用资金罪,还有贪污罪、盗窃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以及侵占罪等。但只要我们把握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后,则比较容易区分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素为: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利用职务的便利;三、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张三是公司的高管,因为自己母亲病重就医,挪用了公司的三万块钱去交医疗费了,打算等自己手头松动点了就还回公司,但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但是如果张三是因为觉得自己工资太低了,对公司的资金动了歪念,想直接占有这三万元的,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Q

哦,明白了,这是根据嫌疑人的动机和资金的用途区分的。

不全是,资金用途只是作为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之一。但是职务侵占罪的主管犯罪构成要件就一定是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Q

那这个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这两个罪名是非常相似的,但也很好区分。主要就是看主体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构成贪污罪,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工作人员,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Q

这也挺好区分的,那您刚才说的盗窃罪又是怎么回事,好像跟职务侵占罪扯不上边?

这您就小看盗窃罪了。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是出了名的难区分。主持人,我来考考您,就拿刚才张三的例子来说,张三是李四的上司,某天,张三准备下班的时候,看到同部门的李四桌面上放了20万元的年终奖奖金。张三心想,整个部门每天加班最多是我、干活最多是我、功劳最大也是我,这部分奖金理应是归我的,于是张三就把20万元的年终奖直接带回家了。那么,问题来了,您认为张三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各位听众朋友们,你们也可以思考一下。

Q

这您可难不倒我,您刚才说了职务侵占罪的三个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这张三不是刚好符合这三点吗?而这钱是放在李四桌面上,又不是锁在柜子里,张三不可能是偷的,所以不是盗窃罪。

听众朋友是否和主持人是相同的答案?但很遗憾告诉您们,这个行为构成的犯罪是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不一定是隐蔽窃取的行为。在上述例子中,张三将本属于公司的20万元所有权从李四的占有中转移给自己,这就是盗窃罪。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侵占呢,是因为张三虽然是李四的上司,但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让李四上交这20万元,并占为己有,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Q

原来如此,是否利用职务是构成职务侵占的最重要标准。

是的。假如公司把这20万交给张三保管,张三放到自己的保险柜里,夜晚偷偷潜入办公室撬开保险柜,那这种情况就不一样了。

Q

哦,这样张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非也,还是构成盗窃罪。

Q

为什么?

张三夜晚回来撬开保险柜的,这哪里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了?这是标准的小偷行为。

Q

没想到被余律师套路了。那我请教个问题,这个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左右都是犯罪,谁还会讲究是什么罪名。

不能这样子理解,不同的罪名,量刑自然也不一样。对盗窃罪来说,在茂名地区,20万元的金额量刑幅度是3到10年;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差这么远吗?差好几年了。所以广大听众朋友还是要多点收听我们节目,跟余律师学多点法律知识。

是的,如果张三在作案前收听了我们节目,那么他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钱,会比直接用工具撬开保险柜伪装成他人盗窃拿走钱的行为量刑轻许多。

Q

所以学多点法律还是有用的。

开玩笑的,无论怎样我们都不能轻易踩踏法律底线,我们普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让大家钻法律的空子,而是更好地规范的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Q

张三如果想得到这20万,有什么合法的途径呢?

合法占有的办法有许多,比如向公司申请,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等。

Q

请问职务侵占是否有量刑金额的,那在茂名多少起入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又根据《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我们茂名属于二类地区,1万元至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因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是在2020年修正,今年2月1日才生效,所以相关司法解释尚未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涉案金额在1万元到30万元的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有个问题,好像我这种既不是领导,也不是财务人员,更不是仓库管理员,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公司重要财产,是不是这个罪就与我无关了?因为我根本没机会去侵占公司企业的财产啊。

不是这样理解的,只要你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就不可能不接触到企业的财产,也不可能与个人无关。比如,常见的差旅费报销、购买物品的费用报销、接待费的报销等,故意捏造大金额的发票或者虚构开支的,都有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又或者虚构加班费、产假、工伤等,利用公司资源办私事,代收公司账款不归还等等。所以,这些都是与我们的日常行为息息相关的,我们作为员工都无可避免要接触。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对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刻提醒自己,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Q

听完这些,我深感我们作为员工,真的是要时刻管好自己,否则,非常容易就会掉进犯罪的深渊。那么,我有一个问题想要请教一下的,对于员工来说,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本心,但是,对于企业来讲,要怎样才能规避员工会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呢?

Q

上面的建议可以说是面面俱到了,如果有在收听我们节目的企业或公司负责人,一定是受益匪浅的。相信如果一个公司、企业能够做到以上几点,一定是可以大大降低员工的犯罪几率的。最后,我还想请教一下,在我们的实践中,有哪些典型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呢?

这个可就比较多了。我今天就简单列举几种情形吧。(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Q

那这些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啊,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了。

所以,这就是我们今天普法的目的所在。就是要让广大听众朋友知法、懂法、守法。公民只有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才会严格要求自己,才能避免发生因自身的无知引发犯罪行为而悔恨终身。



编辑:刘晓萍

审核:吴海锋

终审:梁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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