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发布于 2021-10-13 07:33

编辑:吕佳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概述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纽带,交通运输秩序的好坏关系着企业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支撑着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减免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免税优惠。下面带您详细了解~

内容

一、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该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2.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5.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案例/解析

问:城市公交站自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城市公交站场经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第三条规定,城市公交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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