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1年9月新法解读

发布于 2021-10-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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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国家主席习近平任免驻外大使(2021年9月3日)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09月03日发布并生效

内容:驻外大使任免是本月唯一一部发布生效的法律位阶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为更换了我国驻泰国、马尔代夫、索马里、尼日尔、波兰、苏里南特命全权大使的人选。

2
行政法规

(一)《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

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09月28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由国务院2021年09月09日发布并生效

内容: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金诺焦点:

我国人口形势日益严峻,金诺建议企业可以提前检查完善对职工生育保障的制度管理,规避因此类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或仲裁、诉讼风险。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由国务院2021年09月08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通知指出应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金诺建议企业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障重视程度,在招聘中避免出现就业歧视表述;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工会组织女职工部门架构。以应对近期劳动监察等部门行政检查。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

由国务院于2021年09月15日发布并生效

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天津市在内)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审批程序的修改上。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由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09月23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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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一)答好行政争议化解新命题——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由最高检2021年09月28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每一个环节。”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如是说。“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张相军补充说,在民营企业保护方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把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作为目标,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由最高院2021年09月27日发布,后者同日生效,前者2021年10月01日生效


金诺焦点:

《试点实施办法》共23条,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及配套保障举措等内容,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

适用。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合理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明确了提级管辖的启动主体、程序机制、审理期限、处理方式等内容,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

四是改革再审程序。《试点实施办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

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要求和审核机制,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组成机制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推动解决跨部门法律适用分歧或跨领域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优化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方式,推动形成适合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和案件特点的庭审模式。




(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由最高院2021年09月27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共发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在“必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地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西斯威尔垄断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该案正确适用涉外垄断案件司法管辖规则,切实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破解竞争行为的认定难题,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直面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不断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产业发展提供有益指引。在720浏览器案中,人民法院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合理边界进行探索,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既考虑了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考虑了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了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

因案例内容丰富,不便在此详细展开,金诺将在【文章分享】中对上述案例开启专篇展示,欢迎大家留言。




(四)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由最高院2021年09月24日发布并生效

案例内容丰富,金诺将其移至【文章分享】专栏进行展示。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由最高院2021年0 2021年09月17日发布,2021年10月01日生效


金诺焦点: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金诺建议,企业在签署业务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时,应当注意约定管辖勿要违背标的额对应的级别管辖,否则约定管辖无效。




4
地方法规/文件

(一)2021年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09月30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通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公开申报程序、材料、要求和标准。网址:http://zfcxjs.tj.gov.cn/。

范围——2021年度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时间:11月30日前——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确认在线审核提交工作,逾期不再受理;12月31日前——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2022年1月28日前——召开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报送市人社局备案;2022年2月15日前,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证书,并作为《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最后一页归档。

单位: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职称服务科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91号(南楼102室)

联系人:张彤   联系方式:022-87432919




(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09月28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注销天津市化学试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公告

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09月26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经天津市化学试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根据《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决定注销天津市化学试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四)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09月24日发布并生效


金诺焦点:

自2021年9月30日起,对市人社局所属单位,市社保中心及所属单位、各区分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人社局及所属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电话:022-23082169),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各区司法局。

咨询电话:022-83218243、022-832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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