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规解读:关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汇编

发布于 2021-10-13 13:46



文:京师合肥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妨害公务罪935件1220人,寻衅滋事罪301件375人,故意伤害罪29件32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诈骗罪3196件3435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574件796人,其他涉疫情犯罪289件471人。
京师合肥律师近日多次收到咨询,有为数不少的咨询是关于疫情期间相关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的,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意见》的规定,我们特收集整理了相关案件供学习、参考。

案例一
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宿州市泗县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挂牌督办的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宿州市泗县某机关工作人员,且参与防疫工作。1月22日,王某某驾驶车辆到宿州东高铁站接其从武汉返乡的大女儿王某甲回到家中,对王某甲从重点疫区返回的情况一直隐瞒。2月5日,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排查发现王某甲的武汉返乡史情况后,王某某仍未将情况上报。在其女儿武汉返乡期间,王某某不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泗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而且多次外出与亲属、同学聚餐、聚会、购物、值班、参与防疫工作,并违规办理车辆通行证接送妻女前往医院就医。直到其妻子常某某和小女儿王某乙相继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后,才于2月8日上报王某甲返乡情况。2月9日、10日,王某某妻子常某某、小女儿王某乙及其本人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因王某某在疫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其女武汉返乡史,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居民被居家隔离、医院被迫实施全封闭管理,有多名人员密切接触,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严重后果。2月10日,泗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同日,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协调对接,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在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提出意见后,引导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侦查。因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案例二

1月16日,花某某从北京到武汉,并在武汉居住4天后乘坐高铁返回无为市开城镇。1月27日,根据无为市政府对疫情防控要求,村民队长向花某某发放宣传单,告知其湖北地区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14天,花某某却隐瞒其近期武汉旅行史情况。28日,疫情防控人员发现花某某有过武汉旅行史。经村民队长连续多次宣讲工作,30日,花某某才承认自己有过武汉旅行史,但拒不交待自己在武汉具体居住时间。31日,村部将花某某户纳入湖北地区返乡人员进行管控,要求其一家三口在家居家隔离。隔离期间,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某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外出和人员交往,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月6日、10日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造成行政村辖内三个自然村村民居家隔离观察,12人定点隔离观察。

2月11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花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目前,无为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嫌疑人花某某等人正在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三

2月14日上午,安徽省凤阳县法院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史某某系凤阳县府城镇人,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不服从该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在执勤点毁坏办公用品,辱骂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史某某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京师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期,对于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防疫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都会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此,我们倡导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及时报告,就诊时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出行史、旅行史、接触史,避免因个人抱着侥幸心理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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