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规解读:关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汇编
发布于 2021-10-13 13:46

文:京师合肥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月16日,花某某从北京到武汉,并在武汉居住4天后乘坐高铁返回无为市开城镇。1月27日,根据无为市政府对疫情防控要求,村民队长向花某某发放宣传单,告知其湖北地区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14天,花某某却隐瞒其近期武汉旅行史情况。28日,疫情防控人员发现花某某有过武汉旅行史。经村民队长连续多次宣讲工作,30日,花某某才承认自己有过武汉旅行史,但拒不交待自己在武汉具体居住时间。31日,村部将花某某户纳入湖北地区返乡人员进行管控,要求其一家三口在家居家隔离。隔离期间,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某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外出和人员交往,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月6日、10日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造成行政村辖内三个自然村村民居家隔离观察,12人定点隔离观察。
2月11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花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目前,无为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嫌疑人花某某等人正在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2月14日上午,安徽省凤阳县法院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史某某系凤阳县府城镇人,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不服从该县府城镇中都西苑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在执勤点毁坏办公用品,辱骂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史某某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期,对于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防疫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都会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此,我们倡导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及时报告,就诊时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出行史、旅行史、接触史,避免因个人抱着侥幸心理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以律师为本,构建“执业零成本”的律师生态圈
联系我们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