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动态|“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于 2021-10-13 14:05
案情简介
A男和B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A男和B女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婚内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A男与C女长期保持不正当交往,被B女发现。后B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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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男与B女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B女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A男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B女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B女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儿子随其共同生活。A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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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行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敬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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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分所律师
周亚楠
温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婚姻家事,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执业后专注于民商事及婚姻家事领域,先后参与周巷镇、观海卫镇法律进村为民工程,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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