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解读】添加助剂对合成橡胶归类的影响
发布于 2021-10-1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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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40.02项下的“合成橡胶”与市售所称合成橡胶有所不同,市售所称合成橡胶对助剂可添加范围无特别要求,范围也更广。
那么,哪些合成橡胶在进口时能归入品目40.02项下呢?主要看橡胶助剂添加后是否改变了原材料的基本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四十章注释五对品目40.02项下合成橡胶中允许添加及不允许添加的橡胶助剂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品目40.02不适用于任何凝结前或凝结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
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
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
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是以下(二)款所述的除外。
(二)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要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性,应归入品目40.02:
1.乳化剂或放粘剂;
2.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
3.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一般为制造热敏乳胶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一般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固剂、碎裂剂、抗冻剂、胶溶剂、保存剂、稳定剂、粘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殊用途添加剂。
添加了碳黑及其他均匀混合色料的合成橡胶超出“仅为易于识别”范围,不能归入品目40.02项下,应结合商品进口申报时的状态是否属于初级形状或板、片、带,考虑归入品目40.05或40.06项下。
品目40.05项下商品: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品目40.06项下商品:其他形状(例如杆、管或型材及异型材)的未硫化橡胶及未硫化橡胶制品(例如盘、环)。
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关于“注释五”的总注释中给出了参考,即:
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一般不超过5%;
微量的特殊用途添加剂:一般低于2%。
添加后可能会影响合成橡胶归类的助剂主要有碳黑、硫化剂、石墨、碳酸钙、碱性氧化物(氢氧化铝、氢氧化铁等)等。合成橡胶添加助剂后,如果基本特性会发生改变,那它就不能归入品目40.02项下。如石墨的添加有效改进橡胶的耐磨性、导热性、导电性和气体阻隔性能等;碱性氧化物的添加可以提高橡胶的抗老化性、耐油性、阻燃性等;碳酸钙的添加可以减少橡胶收缩、改善流变态、控制粘度等。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内容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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