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解读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1-10-13 17:31

建设好、管理好工程研究中心,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10月12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八条,对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包括组织管理、申报、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行为进行了严谨、翔实的规定。

工程研究中心是啥?

主要任务有哪些?


所谓工程中心,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一流创新生态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作为河南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提供支撑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申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认定有什么流程?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八项条件: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办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并综合研究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发文予以认定。

两年评价一次

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办法》明确,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在评价程序上,工程中心需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实有关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随后确认并公布评价结果。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值得一提的是,若工程中心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则会被撤销工程中心资格。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会被撤销资格: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反《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受到处罚;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中央所属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价、监督等行为。

工程中心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构建一流创新生态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坚持市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六)构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研究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中央所属驻豫有关单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领域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参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大纲”编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方案及相关申报文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章  认定

第十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复核。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 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五章  运行评价

十九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评价通知,明确工程中心评价具体要求,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新认定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见附件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3)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并结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工程中心正常运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工程中心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二十  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 工程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工程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依托单位或工程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和《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同时废止。

二十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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