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查询意见发布,信托私密性遭挑战?| 兴罗棋布

发布于 2021-10-1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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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1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该意见将自2021101起施行。
此政策一出,就引起了信托业内人士的强烈讨论,信托的私密性是否荡然无存?信托登记制度是否合理?种种问题又被摆上了台前。

文章 |  李道鑫
编辑 | 刘欢
图片 来源于网络



信托财产查询信息来源何处?


根据《意见》的规定,查询主体信息应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中信登是个什么组织?
中信登定位为我国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现由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督管理。也就是说中信登是个有国家背景的对信托业务进行信息管理和监管的信息平台
那么中信登是怎么收集各类信托信息的呢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向中信登办理信托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所以在国内几乎所有合规的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都需要进行信托登记。
综上所述,信托财产查询的信息即是来自于各大信托机构依法向中信登登记的信托信息。

现行信托登记制度矛盾重重

我国现行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究其根本就是《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法》第十条要求的财产权属流转登记制度的脱节
以房产为例,根据《信托法》的要求,房产要转移给受托人就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产交易登记,同时这个信托产品也需要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登记。
但是这样做就产生了极高的产权转移成本,因为将房产进行过户登记会产生数目不菲的税费,同时法人持有房产还会产生持有环节的税收,同时作为受托人的法人能否直接持有房产也受限于当地房产交易登记政策的限制,此种种限制导致按照现行的权属流转登记很难将房产类资产装入信托。
同时若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过户登记,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信托登记意义不大,虽然可以部分展示出作为信托财产的属性,但是这也大大拉低了房产交易的效率,因为有了信托登记的存在,是否以后进行房产交易时都要查询房屋是否属于信托财产?
所以现在的中国信托制度中,急需补充对信托财产权属流转的登记制度设定,以满足多样化多种类的财产装入信托框架的需求。

《意见》的意义和政策方向

此次出台《意见》其实并没有对《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有大刀阔斧的改革或增加,只是在原有的信托信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了部分信息查询义务,对于上文所述的登记制度矛盾并没有多少帮助。
但是从《意见》中,我们能看出监管者想积极发挥信托登记制度的作用,有限度的公示信托财产,避免信托财产被随意交易质押从而导致广大委托人和债权人纠纷与损失,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明确财产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保护交易安全。



对于家族信托私密性影响几何

1、部分家族信托可能不需要进行信息报备

家族信托与一般的营业性信托有不同的地方,其具有更加强烈的民事信托属性,所以广义上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一定是具有信托营业资质的信托机构。
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开篇就规定该办法针对的是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由此可以看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信托机构的信托,而对于可能由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则并没有对应的信息登记义务。
家族信托是一种受托人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其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有可能被判定为商事信托也有可能成为民事信托,而一旦构建的是由个人受托的民事信托,则该信托根据现有规定没有向中信登进行信息报备的必要。

2、严格的信息查询制度

尽管《意见》从标题看来是在进一步落实信托财产信息的查询制度,信托信息被公开查询到的可能性与日俱增,但是从具体实施流程来看,这种信息公开和查询是有很强的限定范围和很高的保密要求的
根据中信登官网的信托财产信息线上查询操作指引,查询信托财产信息首先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证件并开通信托受益权账户,同时需开通投资者综合服务。然后登陆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后应激活管理员用户。最后管理员账户创建普通账户并给予“财产信息查询”功能权限。在查询界面,现在能够查询的财产信息也仅限于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两项。
《意见》也规定各机构查询信托财产应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并获得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在查询不动产是需要提供财产权属登记证书号码,而在查询未上市公司股权时,也需要提供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等信息。

3、意见实施具有狭窄性

由于该《意见》的适用对象是“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而出台该《意见》的部门是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那么,上海市以外其他地区的任何主体以及上海市内非上述列出的主体均不适用于这一《意见》。
因此,该《意见》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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