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以法院公报为例解读企业刑事合规

发布于 2021-10-13 18:39

文稿|刘志民

编辑|吴

以法院公报为例解读企业刑事合规

 

作者:京师刘志民律师
  • 刘志民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受聘用期间,张珍贵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象屿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文章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是日,正值被告人张珍贵当班。张珍贵即按与被告人黄文章的约定,通知黄文章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日下午7时许,黄文章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珍贵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黄文章走后,张珍贵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文章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文章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

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于储运公司是两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保管的财产虽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被告人张珍贵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场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场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利,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故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定性不当,应当纠正。张珍贵、黄文章以及他们的辩护入关于本案定性不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为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岗。受聘期间,张珍贵利用当班看管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代理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货柜车进行打卡、收费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黄文章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储运公司负责保管的货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珍贵、黄文章是共同犯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至今尚有价值76715元的货物无法追回,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珍贵、黄文章为了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在本次作案中,既由张珍贵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允许拖车进入海关验货场和窃取成功后允许拖车离开验货场的行为,二人又分别实施了利用窃取的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以及销毁门岗室保存的货物出场单和货物出区登记表的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此次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与张珍贵利用职务便利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二人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占据次要地位,故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二人缺一不可,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犯、从犯。张珍贵的辩护人关于张珍贵没有管理货物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充其量是秘密窃取;张珍贵、黄文章的辩护人各自认为自己的委托人是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

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包括腐败在内的各种合规风险,而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风险防控所必备的内控机制。2014年-2018年,企业家被判有罪总计8952次,共涉及39个具体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位居前三。职务侵占罪触犯频次高达792次,占比9.22%.。前三个罪名占比高达35%以上,可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乃是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的源头。

企业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财富,对企业资产的管理行为是企业高管的主要企业管理行为,而这也是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领域。企业资产管理领域合规风险的特点是,企业高管被赋予了对企业资产进行保管、管理、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来源可能是基于职业或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是由于管理权的行使没有明确的规范制度或者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企业高管利用企业资产管理权进行腐败犯罪活动,不仅造成企业有形资产的现实损失,更会进一步损害企业的商誉等无形资产。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资产合规风险中的典型罪名,其具体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旨在通过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漏洞,直接将企业财产转化为自身资产,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时至今日,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多年,企业也大多是民营企业,有的是家族企业,有的是个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有的企业家没有把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隔离的观念,在企业向来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对企业的资金也是随意支配,以至于涉嫌侵犯公司财产类犯罪。

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针对企业资产管理领域合规风险的特点,则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和防控。从国家刑事司法角度出发,对于民营企业侵占、挪用资金类案件,不能照搬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司法习惯,应当针对市场经济时代、民营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定罪标准。从企业家自保的角度,注意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隔离,企业资金调用注意遵守企业的财务审批制度,避免无辜触犯刑律。


参考文献:

韩轶:《刑事合规视阈下的企业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文中数据来源: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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