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婚外情获赠岂能落袋为安

发布于 2021-10-13 20:33

【特别说明】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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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外情与民事纠纷

第五节 婚外情获赠岂能落袋为安

一、 案例精选

 案例

 异地夫妻苦闷多,贴心情人常相随


朱先生虽然与妻子于女士结婚十余年,但真真是聚少离多,朱先生外出打工挣钱养家,每年虽然回不了几次家,但也一直往家里寄钱,不算多,但在老家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了。于女士在家侍奉老人拉扯小孩,撑起了一大家子人,生活虽然过得艰辛,却也有盼头。于女士想让丈夫回老家安稳过日子,但朱先生也没正面回应过。谁知天不遂人愿,朱先生在工地干活时,意外坠楼身亡,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下,于女士悲痛万分,久久不能走出丧夫的阴影。可惜偏偏祸不单行,这边朱先生的后事刚刚处理完,在整理遗物与存款时,于女士发现丈夫居然隐瞒了一个巨大的秘密。朱先生有一个情人叫郑某某,他们在朱先生打工的地方一起同居生活了长达五年的时间。得知事情真相的于女士,无疑心中是一道晴空霹雳。通过朱先生的微信记录与银行流水得知,他与情人同居期间,陆续转给了郑某某多笔钱款,林林总总加起来金额达到16万余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戒郑某某明知朱先生是有妇之夫还一起同居的行为,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某向其归还其与朱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16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女士与朱先生系夫妻关系,朱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郑某某,其行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亦违反公序良俗,该给付行为无效,郑某某接受朱先生赠与的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基于朱先生与郑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持续时间、给付财产的笔数、每笔金额的数额、郑某某为朱先生支付的行为以及共同生活性支出的客观性,综合考量,法院酌定郑某某向于女士返还10万元。

二、 维权指引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顾名思义,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与契约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均为债的发生原因。例如,张三受朋友李四委托,替他归还信用卡负债5万元,但张三在输入李四卡号时,误将其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5万元被转入一素不相识的人账户。后经了解,该账户为王五所有,李四有权请求王五返还5万元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对于该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的保持力,因此合法的利益受损者可以依法请求返还该利益。

以上内容节选自《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一书第三章第五节,本节内容围绕两个婚外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展开,为读者解读此类案件中应如何保护婚内合法民事权利等。此外,书中还附有相应的维权指引律师建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答——面对婚外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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