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长胖了,这算工伤吗?

发布于 2021-10-13 21:14







那天临近午休结束时,在办公室的角落里突然传来一声高昂的女高音。随后,看到一角花裙子,鬼祟又迅速地从余光里飘过。那是阿花,刚到公司半年,我想那声尖叫,是因为她没有逃过,每个办公室里都存在的隐秘定律:
逢上班,必长胖。
“上班长胖,就应该算作工伤!“阿花咬牙切齿地说道。
早在 2018 年时,网上就疯传过一张工伤申请单,但当时引起大家热议的主要原因,是这张申请单上的申请原因,写着“过劳肥”。
事件当事人小王认为,工作以来总因为作息不规律、压力大、应酬过多导致长胖 70 斤,引发女友不满,这样的结果是由于工作导致的,理应算作“工伤”。公司应该要为此,给予他一个月的假期,用来减重。
当然,最后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毕竟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过劳肥一般来说,还不能算作是工伤。

其实,看到这则新闻,本“大为震撼”的同时,心也窃喜,觉得是时候,祭出工伤这个选题了。
1
  哪些情况算工伤? 
我们常听到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
这句话,对又不全对。其实工伤的认定标准,总的来说涉及到三个方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伤害,也就是所谓的“三工”。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但“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也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具体来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我们一条条地来看: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的;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 
患职业病的;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职业病,其实可以在 2013 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4 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查询。
其次,职业病必须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才可以。
如果患上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或项目引起的,那么,这种很可能就不会被划定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先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进行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不会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但最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因工外出、学习、开会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首先,“上下班途中”,主要讲的是在合理的时间内,涉及到上下班这样的进程。
主要范围也有解释: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很好理解,意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意思是,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大概率就不能获得赔付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有以下情景,可能不在上面规定的情形里,但也可以被视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突发疾病”,指的是,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即使与工作内容没有关联,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超过 48 小时抢救的情况,就不能按照工伤来算了。
2

  工伤,与赔付有关的注意事项  

我们知道,如果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从而来申请工伤保险的赔付等。
具体的补偿算法太过于复杂,考虑到篇幅问题,这里不详细展开。
但主要会涉及到的补偿一般会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两者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其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这两者,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获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发生并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 27 个月的工资。
但是,问题来了。
这两项补助金,并非在工伤之后劳动者就能可享受,而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的前提下,才能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

我们知道,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势必会受到影响,单位更易倾向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降低成本的办法,一般是让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此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便是一个好的由头。

一旦劳动者为了能拿到这两份补助金而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据该省市的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就能降低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所担负的风险。

但作为劳动者,除了看到补助金以外,其实也要意识到这样做的后果。

首先,会丧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胜诉可能。

其次,一旦发生二次治疗,二次治疗的治疗费用很难拿回这里说的二次治疗有别于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但二次治疗,比如常规的“取钢板”等,一旦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治疗费用也难以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

所以,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时,最好先对二次治疗费用及劳动补偿金等,做出相应的补充约定。或者,等二次治疗结束之后再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迟。

3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或不履行赔偿责任? 

虽然规定的时候想的很严谨,但事情发生的时候,其复杂程度往往会超出我们的想象。在对工伤的认定上,也是如此。
有些情节,确实不太好判定。比如说,如果在办公期间,在办公室里发生了伤害,但用人单位称,这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不完全符合“三工”的要求,所以不履行责任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所以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了伤害,是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这不是工伤的。
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依据认定为工伤。
所以“三工”的应用范围比较灵活,并不死板,完全可以据此与单位协商。如果在认定结束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责任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最后啊,还是那句话,虽然我们肯定是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但如果事情发生,多留一个心眼,即使很难、很麻烦,但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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