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何谓公共性及公共性的来源

发布于 2021-10-13 22:03

来源:私产公号
作者:朱海就


❶ 我们不能把“公共性”和“私人性”对立起来。

❷ “公共性”的反义词不是“私人性”,而是指破坏这种法则的行为。

❸ 遵循和维护一般性法则才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如政府提供市场主体可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美之名曰“公共服务”,则是越殂代疱了。

如何理解政府的公共性?很多人把政府的公共性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划等号,认为公共性源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科研、医疗、教育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甚至还有人把公共性视为政府的一种属性,认为平台公司应该由政府控股才能使这些公司更具有公共性。对此,笔者认为人们对公共性的来源还存在着普遍的误解,需要对此做一番探讨。

 

公共性是一个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我们不能把“公共性”和“私人性”对立起来,只有在鲁滨逊的世界中,一个人才能完全依赖于他自己生存,在一个多人构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依赖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一个正常的社会必然是具有“公共性的”,纯粹的私人性只存在于鲁滨逊的世界中。这种相互依赖性建立在使不同的分工相互合作,使不同的才能交相为用的法则之上的,我们把这样的法则称为“一般性法则”。公共性不是特定的主体提供的,而是遵循这种法则的无数个体的行动的结果。

在这种法则之下,不同人对各自利益的追求是相互促进的。比如,一个人只有将自己的私有财产用于更好地满足他人的需求时,他才能增进自己的利益。也即,在这种法则之下,私有财产是“公共性的”。可见,“公共性”的反义词不是“私人性”,而是指破坏这种法则的行为。


 我们也可以把“公共性”理解为一个“交换”概念。当一个的行动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也满足他人需求,那么这种交换行为是具有公共性的。相反,纯粹从他人那里获取利益而没有为他人创造价值的行为不具有公共性。在一个社会中,这种“非公共性”的行为也是存在的,甚至也比较常见,如设租和寻租的行为,以及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垄断来获利的行为等等。

可见“公共性”也是一个“行为”概念。当个体的行为遵循了一般性规则时,他的行为就是具有“公共性”的,因为这种行为在促进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他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不能把公共性视为事物的一种天然属性,比如,我们不能说某些主体(如政府)天然地就是具有公共性的,而另外一些主体,如私人企业因为姓“私”,所以就天然地不具有公共性。如前所述,当私人的行为遵循一般性法则时,那么那种行为就是公共性的。同样,如政府的行为违背遵循一般性法则,那么政府的行动就不具有公共性,或者说是破坏性的。

 

政府并不是天然地就具有公共性,而是通过对上述一般性法则的遵循和维护才使自己的行为具有公共性。某种程度上,政府遵循和维护这种法则也是使一个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具有“公共性”的前提条件。假如政府在未经平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平台公司的股东或介入其经营活动,则等于破坏了一般性法则,使政府自身与平台公司都失去其公共性。有人试图举几个经验案例来证明政府在一些企业中拥有股权是一种有助于公共性的行为,如他们用挪威主权基金和新加坡的淡马锡来证明这种观点。但经验证明不具有一般性,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导致特定案例成功的因素很多,不能说它们的成功就是因为政府的入股导致的。并且这也涉及对“成功”的定义问题,因为政府扶持下的成功可能是让其他人付出了代价,而这种代价由于“看不见”而被忽视了。

遵循和维护一般性法则才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如政府提供市场主体可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美之名曰“公共服务”,则是越殂代疱了。很多政府可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交给市场主体去提供,则效率会更高,成本会更低。当政府垄断了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之后,会使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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