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六十一条:本条规定了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的条件和方式及程序推进的处理

发布于 2021-10-14 06: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本章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各个环节中相关问题和情形的处理,是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修订《办案规则》时,在吸收各地办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简易处理”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作为各自独立的一节在本章中予以规定,并将仲裁简便、高效、快捷、为民的理念贯穿其中,目的在于提高仲裁办案效率,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此外,在本章中对终局裁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期统一各地终局裁决尺度,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尽可能地将争议案件终结于仲裁阶段,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三节  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简单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易处理,既可以发挥仲裁制度灵活、快捷的优势,又可以节约仲裁资源。本节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框架内,对简易处理如何具体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办案规则》的一大亮点,对于实现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尽快实现纠纷解决,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恢复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节规定汲取了各地简易处理的宝贵经验,对简易处理的适用范围、简化方式、与一般程序的转换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不减损当事人权利;二是尊重当事人意志;三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加快程序推进。这体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倡导的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这一理念。
 
 

第六十一条【转一般程序的情形】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的条件、方式以及程序进一步推进的处理。

一、从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一)转换程序的决定机关

本条对案件处理由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处理的前提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仲裁庭认为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即可转换。

应当注意,是否适用简易处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由仲裁庭决定。一般认为,按照简易处理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事属重大,而从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前者需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后者则由仲裁庭决定。

(二)不宜简易处理的情形

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具体事由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生了特定事由,导致案件情况不再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或者案件出现了《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事由,则应当认为案件已不宜简易处理。另外,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出现如下情况时案件将不宜简易处理:一是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简易处理的;二是当事人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三是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四是案件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五是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的;六是符合《办案规则》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的期限以及告知义务

转换程序仅为单向,即只能由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而不得将已按一般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在开庭后转为简易处理审理。

仲裁庭发现需要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简易处理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程序转换的

决定以及理由,告知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

二、争议案件由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的转换后果

从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案件并非重新开始审理,而是原案件的审理继续进行,只是下一步的审理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因此,案件的下一步处理需要遵守如下规则:一是转为一般程序后,如果需要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转为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需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二是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计算;三是转为一般程序之前,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经验介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应适用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七条规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内容源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教材编写组编——编审委员会主任:邱小平;副主任:冯怡、王振麒;成员:刘世民、王志强、郭晓宪。(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内容整理: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工作室


劳动人事法律咨询室
宣传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劳动人事政策法律咨询,解析各类劳动人事经典案例,化解劳资双方各类矛盾争议,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5篇原创内容


01.《劳动合同法》条文与释义
02.《社会保险法》条文与释义
0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与释义
04.《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
05.《工伤认定办法》(2011修订版)
06.全国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07.全国各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0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与解析
09.最全假期规定和待遇一览表(2021版)
10.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及相应待遇标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
12.全国各省2021年调整退休待遇文件汇编
13.全国各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全国各省区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5.人社部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6.人社部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7.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