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六十一条:本条规定了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的条件和方式及程序推进的处理
发布于 2021-10-14 06: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六十一条【转一般程序的情形】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的条件、方式以及程序进一步推进的处理。
一、从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一)转换程序的决定机关
本条对案件处理由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处理的前提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仲裁庭认为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即可转换。
应当注意,是否适用简易处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向一般程序转换由仲裁庭决定。一般认为,按照简易处理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事属重大,而从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前者需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后者则由仲裁庭决定。
(二)不宜简易处理的情形
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具体事由应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生了特定事由,导致案件情况不再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或者案件出现了《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事由,则应当认为案件已不宜简易处理。另外,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出现如下情况时案件将不宜简易处理:一是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简易处理的;二是当事人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三是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四是案件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五是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的;六是符合《办案规则》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的期限以及告知义务
转换程序仅为单向,即只能由简易处理转为一般程序,而不得将已按一般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在开庭后转为简易处理审理。
仲裁庭发现需要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简易处理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程序转换的
决定以及理由,告知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
二、争议案件由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的转换后果
从简易处理转换为一般程序案件并非重新开始审理,而是原案件的审理继续进行,只是下一步的审理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因此,案件的下一步处理需要遵守如下规则:一是转为一般程序后,如果需要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转为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需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二是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计算;三是转为一般程序之前,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经验介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应适用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七条规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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