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家属随军未就业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发布于 2021-10-17 05:36

近期,不少朋友留言咨询随军家属未就业问题,其实前期小编已经解读了很多相关政策,大家可以在主页对话框输入“随军”查看一系列随军相关政策。今天,主要对随军未就业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基础进行说明。文章内容来源于解放军报
一、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从 2020 年1 月 1日起,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000 元;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二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 1700 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 1400 元。
军人配偶经批准随军后,符合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由军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基层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将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军人所在团及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随军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和随军落户后的户口簿、干部或者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以个人身份存档的证明。
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政策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 4000元。
享受条件。军人配偶经批准随军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助等:①未就业且无收入的;②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③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④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⑤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⑥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正师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可以享受随军未就业社会保险待遇。 
计发截止时间。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转业士官,其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助计发截止时间,与军队停发军人工资的时间一致。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规定,军人没有按统一的报到时间离队,属于个人原因的,计发至首次批准军人退役的当月。 
保险关系军地转移接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实现就业、达到退休年龄或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配偶本人先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再到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军地重复账户。属于未就业无收入,同时在军队和地方有两个以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属于在地方以个人身份由个人缴费参保的,将重叠期间军队建立的保险关系以及军队个人账户和军队补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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