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六十四条:本条规定了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期限和一次性通知要求
发布于 2021-10-17 05:5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六十四条【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期限和一次性通知要求,重申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受理期限以及受理期限的起算点。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做好庭审准备并将庭审的相关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一、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本条重申立案时限为五日,该日期从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即使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必须在五日内完成立案程序,不得因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而延长立案审查期限。
二、一次性通知
(一)一次性通知的内容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通知的内容有所不同。对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将仲裁庭组成人员、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并通知;对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在送达仲裁申请副本时,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并通知,
(二)一次性通知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为防止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因排期周期长而丧失耐心、出现过激行为,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给予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快审”的“优先权”,即对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仲裁庭开庭日期和地点的确定时间进行了缩短,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即应将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削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如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
(三)一次性通知的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庭应该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关于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日期和地点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采用归纳“当事人须知”的方式,以补充一次性通知内容。“当事人须知”可以涵盖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证据提交规则、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原则、调解规则、仲裁处理期限等。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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